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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法律形式

1.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於洪武三十年完成並頒行天下的法典,***計7篇30卷460條。它壹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適應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簡於唐律,精神嚴於宋律,成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誥》,***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誥是明初的壹種特別刑事法規。大誥之名來自儒家經典《尚書·大誥》,原為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明太祖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匯編,並加上因案而發的“訓導”,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頒布天下。大誥對於律中原有的罪名,壹般都加重處罰。大誥的另壹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 “重典治吏”是大誥的又壹特點,明太祖死後,大誥被束之高閣,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編撰

(1)《大清律例》於乾隆元年開始制定。《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工律7篇,其中律文436條。自乾隆年間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後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後的“附例”。《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統稱,可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條例壹般而言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大部分編人《大清律例》,附於某壹律條之後。

條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壹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壹項立法建議,經皇帝批準後成為壹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然後,經“五年壹小修,十年壹大修”的條例纂修活動,由律例館編入《大清律例》,或單獨編為某方面的刑事單行法規。

則例指某壹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匯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則例”作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壹,對於國家行政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物發布的“上諭”或經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事例壹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成例,也稱“定例”,指經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壹項單行法規。成例是壹種統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

3.明清會典

(1)《大明會典》。明英宗時開始編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編成,但未及頒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補。《大明會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在每壹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載事例。故《大明會典》就其內容、性質與作用來看,仍屬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2)《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為了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自康熙朝開始,清廷仿效《明會典》編定《清會典》,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編纂《乾隆會典》開始,《清會典》的編纂壹直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輯遂成固定體例。

“會典”所載,壹般為國家基本體制,少有變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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