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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未註冊馳名商標被某公司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了,是否算是侵權?

從《商標法》條文來看,地13條第壹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三十壹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這兩種都可以叫做“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但是商標法中對於第三十壹條並沒有給予相應的規制,而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條文規定,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5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者:(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是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核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關於姓名權、肖像權、企業名稱權、名譽權的規定,也可以為未註冊商標提供壹些補充性保護。

由此可以看出,《商標法》並不對未註冊馳名商標只進行 “跨類保護”,即只對其進行“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保護,所以該問題中就不能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更廣壹些,如果該被視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等商品標識,那麽就可以利用反法中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規定,獲得壹定的保護。所以,會受到保護的。

此外,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個案往往具有其特殊的、個體性的情形,所以在有的案件中,認定馳名可能需要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所列的全部因素;但在另外壹些案件中,基於行業特征、相關公眾範圍等特點,對馳名的認定可能只與部分因素有關。因此,認定他人商標是否成為馳名商標,應當視個案情況綜合考量商標法第十四條所列的因素,但不以必須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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