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使用證據材料的說明: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中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具體為:
(壹)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
1.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3.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二)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
1.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
2.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3.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三)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表、掛號卡、獎券、文具、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2.商標使用於與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包括匯款單據、發票、發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3.其他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不視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況視為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