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糾紛,以及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後發生財產爭議的民事案件,可以約定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壹審民事案件壹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恒定的原則 [2] ,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壹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壹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哪些壹審的民事案件?關於“重大”指:爭議的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關於“涉外”指:具有涉外因此的民事案件。具體來說,當事人壹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法律事實、訴訟標的物三者之壹涉外即可。 補充2:目前,由最高院確定的由中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海商、海事案件(專屬海事法院,級別為中級人民法院),專利糾紛案件,著作權、商標權民事糾紛,涉及域名的糾紛,重大的涉港澳臺案件;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法院 *** 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案件。 並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非“重大涉外案件”也可以由基層法院管轄; 並非所有的中級人民法院都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 並非所有的著作權、商標權糾紛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部分基層法院也有管轄權。 我覺得,這補充以後,答案就全面多了,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哪些經濟開發區法院可以管轄涉外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七十壹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案件原告敗訴,還可以就管轄權異議換法院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因此,從上面的規定來看,如果已經應訴答辯了則原則上是不能再提出管轄異議了,除非是因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非法行醫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管轄,是嗎?
非法行醫構成犯罪走刑事訴訟程序,不構成犯罪而構成民事侵權的,是走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節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繼承案件可約定管轄嗎繼承案件不能約定管轄,因為繼承案件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案件屬於公安管轄嗎?不屬於。
公安機關只管違背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案件。
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可以調解,但是調解結果沒有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