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與國家名稱、標識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不可註冊商標,包含我國和國外其他國家的國旗、國歌、國徽等等要素的名稱和圖形;
第二、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可註冊商標,但該國政府同意除外;
第三、各種官方標識、檢驗印記相同或者相似的不可註冊商標,如“免檢產品標誌”, 但經過授權的除外;
第四、同“紅十字”、“紅新月” 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可註冊商標;
第五、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不可註冊商標;
第六、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不可註冊商標;
第七、有害於社會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可註冊商標,比如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文明用於“傻X”,或者政治敏感詞,或者包含有害於宗教、種族、政黨等方面不要素的;
第八、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不可註冊商標,但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