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
2.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收益分成。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
1,工資獎金,以及用工資獎金購買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夫妻雙方無論有多少收入,無論有無收入,都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權利;
2.經營活動收入。無論夫妻壹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人等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為壹方還是夫妻雙方,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或受贈人是壹方還是夫妻雙方,因繼承和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載明屬於壹方的財產歸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壹方壹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入;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