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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信息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南昌市紅谷灘區江報路與雅苑東路交叉路口往北約100米(江西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東北側)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西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淵明南路30號

工作時間: 08:30-12:00;14:00-17:30

聯系方式: (0791)86621582

進賢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農夫路)

地址: 農夫路與西門路交叉口東50米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五 08:30-11:00,13:00-17:00

聯系方式: (0791)85678633

東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龍沙路55號文化活動中心2層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南昌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向陽路與團結南路交叉口北50米

工作時間: 周六辦公時間09:00-12:00 周壹至周五辦公時間09:00-17:00

聯系方式: (0791)85738896

安義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南昌市安義縣學府大道與向陽東路交叉路口東側(嘉合萬世西北側)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六 08:00-11:30,14:30-17:30

聯系方式:

青雲譜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青雲譜區迎賓北大道25號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五 08:30-11:00,13:00-17:00

聯系方式: (0791)85231204

江西省涉外收養和涉外婚姻登記中心

地址: 八壹大道96-98號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京東鎮婚姻登記處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大道南昌市京東鎮政府西北

工作時間: 周壹至周五 08:30-11:30,14:30-17:00

聯系方式:

青雲譜區婚姻登記服務中心

地址: 迎賓北大道21號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南昌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婦保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向陽路與團結南路交叉口北50米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新建區樵舍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地址: 農峰段北50米

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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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婦保內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公園路117附近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進賢縣三裏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地址: 南昌市進賢縣三裏大道與金湖路交叉路口往東約50米(三裏中心小學西側約100米)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南昌縣黃馬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地址: 振興大道8號附近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新建區石崗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地址: 賽銀路84號附近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新建區石埠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地址: 淦毛段西50米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安義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 安五段西50米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中***前進村支部委員會(安義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南)

地址: 安五段附近

工作時間:

聯系方式:

結婚登記需要什麽手續和材料

結婚登記流程以申請、審查以及登記三個環節為主。

(壹)申請

符合結婚登記要求的情侶,可攜帶相關證件、證明材料以及登記照片,***同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根據工作人員的指引填寫申請登記聲明。

結婚登記申請準備的證件材料視個人情況而定,如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有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婚檢證明、本人單身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血親關系的聲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等材料,如果是離過婚的,還需持離婚證件。

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裔、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內地申請結婚,需持本人有效護照、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進行核實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無誤,不明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通常會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情況下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登記(領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會予以登記,然後發放結婚證;對於有離婚經歷的,婚姻登記機關會註銷其該當事人的離婚證;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根據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說明為什麽不給予登記。

離婚辦理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辦理流程如下:

(壹)申請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需要離婚的雙方根據要求簽訂離婚協議書,***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按規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辦理離婚登記要求的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通行證、護照等;

3、在婚姻登記處現場填寫的關於離婚登記的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次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給當事人發關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的回執單。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必要時按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有不願離婚的想法,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需求,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待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給當事人發放《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書》,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存根聯)壹並存檔。從離婚冷靜期期滿後三十天內,雙方未***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在離婚冷靜期到期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後第壹日作冷靜期期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中的相關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例如雙方簽訂好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等,***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與離婚登記條件不符合的,不提供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並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登記,然後給當事人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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