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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建設、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各區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勞動環境、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人員健康安全。第五條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文明施工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文明施工計劃,建立安全、防火、治安、衛生制度,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進行施工。需要擴大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施工標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以及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施工標誌應當標明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和聯系電話、開工日期和計劃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佩戴工作卡。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圍欄應穩定、安全、整潔、美觀,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采用砌體或異型板時,砌體圍護應有壓頂和采光;

(二)高度不得低於1.8米,市區主要道路不得低於2.5米;

(3)閘門應由金屬制成。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圍擋可根據工程進度連續或分段設置。第十條建築腳手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全封閉安全網,防止墜物和揚塵。安全網應保持清潔。第十壹條施工現場的地面和道路應當硬化,保持平整堅實。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清掃施工現場。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其中,土方、渣土、建築垃圾運輸量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設置車輛沖洗平臺;土方、渣土、建築垃圾運輸量小於500立方米的,應當設置簡易車輛沖洗設施。

施工現場應設置排水溝和沈澱池,施工汙水經沈澱後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河流。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主體二層結構竣工前,按照要求完成基坑回填。第十四條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工具等材料應當存放在施工總平面圖指定的區域,懸掛名稱、品種、規格等標識,不得占用現場道路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得混用。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堆放砂、石等散裝材料,應當設置高度不低於50厘米的圍欄。

施工現場產生的余土應當堆放在高度不低於30厘米的堆放池內,堆放地點不得靠近圍擋,堆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並采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措施。第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廢土和建築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並采用密閉運輸車輛或者采取覆蓋措施。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築和生活垃圾。第十七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22時至次日淩晨6時)和中午(12時至14時)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文明施工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公告附近居民。第十八條施工可能造成周邊單位和居民出入障礙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采取有效措施,並設置文明公益標語和警示標誌。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與施工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和生活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施工單位不得在爛尾樓內設置員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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