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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青奧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會)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奧林匹克運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第二屆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南京青奧會)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青奧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青奧會知識產權,是指與青奧會有關的商標、奧林匹克標誌、特殊符號、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等專有權利。具體包括:

(壹)青奧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

(二)南京青奧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識、申辦口號等標誌;

(三)南京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南京青奧組委)的名稱、會徽、域名等標誌;

(四)南京青奧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火炬、獎牌、獎牌和紀念品;

(五)由南京青奧組委組織或委托他人組織創作並經南京青奧組委同意的與南京青奧會相關的宣傳、演出、圖書、電影、火炬傳遞、開閉幕式創意策劃、計算機軟件等作品;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第二屆青奧會主辦城市合同》規定的其他青奧會知識產權客體。

前款所稱姓名,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簡稱。第五條本規定所稱青奧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委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奧委會)和南京青奧會。第六條將青奧會知識產權用於商業目的(包括潛在商業目的),應當取得青奧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其中,第4 (1)條的使用須經國際奧委會批準;在2014 12 31之前使用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需經南京青奧組委批準;第四條第(六)項的使用應當經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或者南京青奧組委批準。

前款規定的許可,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用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青奧會知識產權:

(壹)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和商品交易單據上使用與青奧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和吉祥物;

(2)在服務項目中使用與青奧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和吉祥物;

(三)在廣告宣傳、商業展覽、商業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與青奧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和吉祥物;

(四)銷售、進出口含有與青奧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和吉祥物的貨物和物品;

(五)制作和銷售與青奧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和吉祥物;

(六)其他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青奧會知識產權權利人之間存在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使用青奧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以前款所列方式使用與青奧會相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吉祥物等類似文字和圖案的,視為將青奧會知識產權用於商業目的。第八條禁止下列侵犯青奧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將與青奧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以及其他創造性成果用於商業目的;

(二)未經許可,在單位、商家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名稱中使用與青奧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案、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以及其他創作成果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與青奧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或者特殊標誌;

(四)未經許可實施青奧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擁有的專利和商業秘密的;

(五)為侵犯青奧會知識產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六)其他侵犯青奧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和南京青奧會的名義從事募捐、贊助、廣告、宣傳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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