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茉莉花的保護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茉莉花產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茉莉花保護發展工作。第五條 南寧市農業、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茉莉花保護發展工作的協調、指導。
橫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茉莉花種植等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橫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茉莉花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監督管理。
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茉莉花制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和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廣電旅遊、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同做好茉莉花的保護發展工作。第六條 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茉莉花保護和產業發展規劃報南寧市人民政府批準。
茉莉花保護和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旅遊等規劃相銜接。第七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茉莉花的保護、利用和發展等工作。第八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茉莉花保護發展的資金支持。
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茉莉花保護發展專項資金,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支持茉莉花種植基地建設、種質資源保護、科技研發、品質提升、檢驗檢測、文化傳承和品牌保護等工作。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茉莉花種植者參加農業保險。對參加農業保險的,南寧市人民政府、橫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壹定的保險費補貼。第十條 鼓勵、支持茉莉花行業協會開展相關活動,規範行業行為,推動行業自律和品牌建設。
鼓勵、支持茉莉花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方面為種植企業、農戶提供服務。第二章 種植保護第十壹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扶持茉莉花規模化、標準化種植。
鼓勵茉莉花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合作經營等方式開展茉莉花規模化種植。第十二條 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推動茉莉花種植基地的建設。
按照相關標準種植並達到壹定規模的種植區域,經橫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可以認定為茉莉花種植基地,並給予技術扶持和資金補助。
茉莉花種植基地的申報認定辦法及扶持措施,由橫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茉莉花種植基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種植基地內的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種植規模;
(二)種植的茉莉花品種;
(三)符合相關標準的栽培技術;
(四)其他作物種植限制;
(五)基地設施的建設和保護責任;
(六)政府的扶持政策;
(七)違約責任。第十四條 茉莉花種植基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傾倒、堆放、焚燒、填埋廢棄物或者有毒有害的其他物質;
(二)建墳、采礦、挖沙、取土;
(三)損壞茉莉花植株;
(四)侵占或者損壞基地的基礎設施;
(五)侵占、破壞基地的其他行為。
在茉莉花種植基地及其周邊,禁止建設汙染環境、損害茉莉花種植的項目。第十五條 在茉莉花種植基地內,禁止種植不利於茉莉花種植、生長的林木及其他農作物。第十六條 茉莉花種植基地中屬於茉莉花優良種質資源的種植區域,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區,設立保護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第十七條 征收茉莉花種植基地的土地,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依法辦理征收手續。
已劃定為優良種質資源種植保護區的土地,除涉及公***利益的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