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應當定期聽取匯報,並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商品生產、銷售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的申訴,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第四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壹切組織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揭露、批評。?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第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
(二)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三)得到質量、計量、衛生、安全和合法價格的保障;
(四)要求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和有關資料,得到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售後服務;?
(五)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出現故障或者影響正常使用的商品,要求修理、重作、更換、退貨;?
(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或者投訴、申訴、起訴、申請仲裁;?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
(八)人身、財產安全受保障;?
(九)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控告;?
(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下列規定:?
(壹)商品的質量、價格、計量、包裝、標識、衛生和安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不得生產和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
(三)不得生產和銷售違禁商品;?
(四)不得偽造商品的產地、生產日期、許可證,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認證標誌;?
(五)不得銷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商品;?
(六)銷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七)不得拒絕消費者對商品質量、計量、價格的驗證、復核;?
(八)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短尺少秤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九)以預收貨款、郵購、電視購物、網上購物、代辦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證質量,按期履約;?
(十)不得強買、強賣、搭售商品、強行提供服務。提供選擇性服務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
(十壹)提供了解和選擇商品的便利條件,需要啟封、測試的商品應當無條件當面啟封、測試,不得以商品的啟封、測試為由強迫消費者購買;?
(十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推卸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十三)不得拒絕、阻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服務的監督檢查和消費者協會對消費投訴的調查;?
(十四)不得以虛假的“有獎銷售”等宣傳形式欺騙消費者。第九條 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懸掛營業執照。租賃他人櫃臺、場地或者廠商聯營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標明自身的真實名稱和標記;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櫃臺提供者應當監督參展者和場地、櫃臺使用者懸掛營業執照並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