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的規範如下:
第壹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實行公***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註制度。
公***標識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和國農業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誌中英文字樣和麥穗、地球、日月圖案等元素構成。公***標識基本組成色彩為綠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條 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標誌使用申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標誌使用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使用申請書;
(二)生產經營者資質證明;
(三)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
(四)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條 經審核符合標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誌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標誌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第四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生效後,標誌使用人方可在農產品或者農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並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活動。
第五條 印刷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誌公***標識設計使用規範手冊》要求。
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誌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壹設計、制作,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第六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標誌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使用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並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第七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誌使用情況,並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第八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不得超範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壹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壹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逐級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送上壹年度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匯總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及監督檢查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報農業部。
第十三條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申請書、標誌使用協議樣式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標識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等,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組織制定。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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