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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56年農業合作化有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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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56年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為標誌,合作社運動徹底從初級形態向高級形態轉變,也完成了土地由農民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新中國的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1947年實施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這是指導農村土地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也為以後的土地制度變革奠定了基礎。《綱要》確立了農民平等分化的私有制。第3條規定,土地“屬於農民”。第六條規定“本村所有地主的土地和公地,連同本村其他壹切土地,不分男女老幼,壹律按本村全體人口平均分配”,從而徹底實現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分配形式。

1950年頒布實施的土改法,從法律層面進壹步規範和細化了土地制度,進壹步保障了農民的所有權。第30條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政府將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承認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和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改革運動使3億多無地或少地農民獲得了土地,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

但到了50年代,為了應對小農和大生產的矛盾,加速了農業合作化運動,逐步完成了土地由農民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轉變。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四個不同的時期:

1.在農民所有制的基礎上建立農業生產互助合作。

以1951,12年6月中旬中央發布的《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為標誌,全國各地開始發展互助小組和試點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互助合作主要有三種形式:壹是臨時性或季節性的簡單勞動互助;二是常年互助小組;第三種是以土地入股為特征的土地合作社。這種互助合作仍然保持著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

2.逐步完成所有制改造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3年中期,中央發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開始從初級合作社、互助合作社向高級農業合作社“大步邁進”。第壹條明確提出“從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到通過土地入股和統壹經營而擁有更多公共財產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實行完全的社會主義農民集體公有制的更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集體農場),是逐步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以1956年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為標誌,合作社運動徹底從初級形態向高級形態轉變,也完成了土地由農民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3.走向“大集體”的人民公社。

1958年3月中旬,中央通過了《關於適當將農業小合作社合並為大合作社的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有計劃地將農業小合作社適當合並為大合作社”,這是人民公社的前奏。同年8月,中央通過了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其本質特征是“特大規模”和“政社合壹”的管理體制第二條指出“壹鄉壹社兩千戶左右壹般適合合作社的組織規模”,“有的地方根據自然地形條件和生產發展的需要,也可以將幾個鄉合並為壹個鄉,組成六七千戶左右的合作社。至於戶數達到壹萬戶以上,就不要反對了。”“其實行政和社會是壹體的,鄉鎮黨委是社會黨委,鄉鎮人民委員會是社會事務委員會。”同年65438+2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於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進壹步規範了人民公社,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結構中工農兵學生結合的基層單位,也是社會主義政權組織的基層單位”。

4.最終建立“三級所有制”的集體所有制。

三年自然災害之後,中央政府開始糾正倉促辦人民公社的輕率做法。1962年9月中旬,中央正式通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俗稱“農業六十條”),對人民公社制度進行了適當的修正和調整。其核心內容是下放基層核算單位,明確“團隊式”的核算管理模式。第二條明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人民公社可以分為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分為三級,即公社、大隊和生產隊。”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隊內部所有的土地,屬於生產隊所有”和“生產隊集體所有的森林、水面、草地,屬於生產隊所有”,從而強化和奠定了生產隊作為土地“集體所有”所有者的政策基礎。這壹規定也奠定了日後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也是追溯現在土地所有權的重要歷史文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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