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綠色食品企業的條件及程序
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 人均可作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申請人”。為了進壹步規範管理,對標誌申請人條件具體 做了如下規定:
1.申請人必須要能控制產品生產過程,落實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標準要求;
2.申報企業要具有壹定規模,能承擔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費;
3.鄉、鎮以下從事生產管理、服務的企業作為申請人,必須要有生產基地,並直接組織生產;鄉、鎮以上的經營、服務企業必須要有隸屬於本企業,穩定的生產基地;
4.申報加工產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須壹年以上。
“國家對申報綠色食品標誌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記的保健食品,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經國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如紫蘇、菊花、白果、陳皮、紅花等,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藥品、香煙不可申報綠色食品標誌。
按照綠色食品標準,暫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腸、葉菜類醬菜的申報。為了推動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1992年11月,經國家人事部批準成立中國綠色食品的發展中心,為綠色食品的具體管理部門。並先後在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成立了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開展綠色食品的質量檢驗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的審核工作。在受理的幾千個產品品種中,按照《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審定,到2000年底,全國有5大類1000多個產品獲得了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使綠色食品開發數量迅速增加。根據《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在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程序是:
第壹、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壹式兩份(含附報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綠色食品管理部門;
第二、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委托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對該項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進行環境評價。
第三、省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第四、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會同權威的環境保護機構,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監測機構對其申報產品進行抽樣、並依據綠色食品質量和衛生標準進行檢測,對不合格的,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五、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質量和衛生檢測合格的產品進行綜合審查(含實地核查),並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由農業部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及編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同時公告於眾。對衛生檢測不合格的產品,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如材料合格,將書面通知省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並委托對申報產品進行抽樣。省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委托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樣單後,將委派2名或2名以上綠色食品標誌專職管理售貨員赴申報企業進行抽樣,並將抽樣品送綠色食品定點食品監測中心。依據技術監測報告,得出終審結果。終審合格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將書面通知申報企業前往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辦理領證手續,並交納標誌服務費,原則上每個產品1萬元(系列產品優惠)。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人員對所轄區域內綠色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監督檢查,將企業種植、養殖、加工等規程執行情況向中心匯報。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每年年初下達抽檢任務,指定定點的食品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機構對企業使用標誌的產品及其原料產地生態環境質量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者取消其標誌使用權,並公告於眾。所有消費者對綠色食品都有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了解市場中綠色食品的真假,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可直接向中心舉報。
有機食品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①原料必須來自於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或采用有機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產品
②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循有機食品的加工、包裝、貯運、運輸標準;
③生產者在有機食品生產和流暢過程中,有完善的質量控制、和跟蹤審查體系,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標準。
④必須通過獨立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