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規範標簽的制作、標註和使用行為,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經營)的農作物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的制作、標註、使用和管理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對於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的種子,標簽是指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第二章 標註內容第四條 農作物種子標簽應當標註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凈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地址以及聯系方式。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分別加註:

(壹)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加註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品種審定編號;

(二)兩種以上混合種子應當標註“混合種子”字樣,標明各類種子的名稱及比率;

(三)藥劑處理的種子應當標明藥劑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註意事項;並根據藥劑毒性附骷髏或十字骨的警示標誌,標註紅色“有毒”字樣;

(四)轉基因種子應當標註“轉基因”字樣、商品化生產許可批號和安全控制措施;

(五)進口種子的標簽應當加註進口商名稱、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編號和進口種子審批文號;

(六)分裝種子應註明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七)種子中含有雜草種子的,應加註有害雜草的種類和比率。第六條 作物種類明確至植物分類學的種。

種子類別按常規種和雜交種標註,類別為常規種的,可以不具體標註;同時標註種子世代類別,按育種家種子、原種、雜交親本種子、大田用種標註,類別為大田用種的,可以不具體標註。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屬於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名稱。第七條 產地是指種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區劃最大標註至省級。

進口種子的產地,按《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標註。第八條 質量指標是指生產商承諾的質量指標,按品種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指標標註。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某些作物種子質量有其他指標要求的,應當加註。第九條 檢疫證明編號標註產地檢疫合格證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

進口種子檢疫證明編號標註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的編號。第十條 生產年月是指種子收獲的時間。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標註為2000-07。第十壹條 凈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重量或數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第十二條 生產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種子供應商。進口商是指直接從境外購買種子的單位。第十三條 生產商地址按種子經營許可證註明的地址標註,聯系方式為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條 標簽標註內容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印刷清晰,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警示標誌應當醒目。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和其他文字,字體應小於相應的中文。第十五條 標簽標註內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裝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放在包裝物內,但作物種類、品種名稱、生產商、質量指標、凈含量、生產年月、警示標誌和“轉基因”標註內容必須在包裝物外。

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的種子,標簽應當制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長和寬不應小於12厘米×8厘米。可根據種子類別使用不同的顏色,育種家種子使用白色並有紫色單對角條紋,原種使用藍色,親本種子使用紅色,大田用種使用白色或者藍紅以外的單壹顏色。第十六條 種子標簽由種子經營者根據本辦法印制。認證種子的標簽由種子認證機構印制,認證標簽沒有標註的內容,由種子經營者另行印制標簽標註。第十七條 包裝種子使用種子標簽的包裝物的規格,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裝物。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章 附則第十九條 《種子法》第三十二條要求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種子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可以印制在標簽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

  • 上一篇:哪些字體不涉及侵權
  • 下一篇:坪山名茶的坪山名茶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