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需要商標註冊人以及商標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主要有下面兩個方面:
1、在我國申請註冊商標,需要申請人是我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局會按照他的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2、申請註冊的商標需要符合下面的條件:
(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構成要素;
(2)必須具有顯著性。意思就是容易識別,與他人商標不雷同;
(3)不能使用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標誌。比如: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等;
(4)如果屬於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不能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5)商標不得與已經被撤銷的,或者註銷不滿1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