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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可註冊的商標

壹、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

二、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壹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1、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2、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3、.彩色圖形標記;

4、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5、三維立體標記;

6、聲音標記等。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章商標國際註冊,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放棄、註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裏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註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

第四十三條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註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參考資料:

/flfg1/flfg/201405/t20140522_145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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