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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申請需要的材料是什麽?

壹、歐盟 商標 申請需要的材料是什麽? 1、以法人申請,附《 營業執照 》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 身份證 明文件1份; 2、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於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3、填寫申請表1份,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簽署或由 代理 人簽署 4、列出尋求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指出商標類別,商標分類表。 5、 商標註冊 委托書,申請人必須在該委托書上簽字蓋章 二、可註冊的商標 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壹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彩色圖形標記;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三維立體標記; 聲音標記等。 三、註冊程序 ①.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②.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③.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④.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⑤.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壹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⑥.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 商標復審 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為了確保各類企業的權益都能夠得到保障,也是制定了相關的法律 法規 ,其中企業在註冊完畢後,也是可以註冊屬於自己公司的商標,在註冊完畢後,任何的企業和公民都不可以隨意的使用他人商標,否則當事人也是可以依法索要賠償並要求對方停止使用該類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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