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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註冊註冊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壹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13年7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8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局於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於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特點:1.費用低。只須申請註冊壹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於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壹件商標註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註冊之商標可僅在壹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壹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壹商標用於壹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壹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註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註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註冊;壹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覆蓋國:歐洲聯盟之28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註冊程序:①.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②.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③.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④.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註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註冊;

⑤.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壹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⑥.如果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全國知識產權局長會議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使用註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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