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述 在歐洲的層面上,可通過多種方式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首先,《歐洲***同體商標條例》第64條規定,地理標誌可以作為***同體集體商標進行註冊(第40/94號令)。此外,還有幾項法令對某些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做出了詳細規定。除歐洲聯盟理事會有關烈酒和葡萄酒的條例外,還有所謂的《特質條例》。然而,這些詳盡的條例只是涉及到產品的某些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涉及面更廣的關於保護農產品和食品的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第2081/92號條例。該條例確立了歐洲保護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法律體系。依據《歐洲***同體條約》第249條第2款,該條例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對整個歐洲***同體具有約束力,並且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 (二)歐洲聯盟理事會第2081/92號條例 該條例適用於農產品及人類消費的食品。它區分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是指壹個地區、壹個特殊的地點或壹個國家的名稱,它被用以說明壹種農產品或食品源於該地區、地點或國家,並且該產品的品質和特性實質上或完全取決於由該地區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形成的獨特的地理環境。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制備都是在當地完成的[第2條第2款(a)項]。而地理標誌則是指用以描述壹種農產品或食品的直接標誌,該產品因其產地而具有特別的品質、聲譽或特性。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產品的生產、加工或制備的任壹工序是在當地完成的,即已足夠[第2條第2款(b)項]。 該條例頒布以後,對於“地理標誌”這壹術語的範圍產生了不同的看法。壹種觀點認為,條例中的“地理標誌”僅指那些產品的特性與其地理來源存在因果關系的標誌;而另壹種觀點則將條例也適用於沒有上述因果關系的壹般標誌,使該標誌僅僅表示產品的地理來源。與此同時,歐洲法院對該條例做出了司法解釋:壹般地理標誌並不屬於該條例調整的範圍。既然該條例明確規定產品的聲譽應以其標誌為基礎,那麽依據德國人對法律的理解,它就要求標誌必須是品質標誌。因此,壹方面普通地理標誌未被納入該條例;另壹方面,該條例也並未規定地理來源必須對產品有可證實的影響。在此基礎上,被保護(及註冊)的標誌有諸如“Lübecker Marzipan(呂比克杏仁糖)”、 “Nürnberger Lebkuchen”(紐倫堡蜂蜜果脯餅、“Aachener Printen”(亞琛糖果)等。 原則上,所謂“間接標誌”不受保護。依據該條例第2條第3款,如果所標示的產品客觀上確實具備根源於其產地的品質特征,則此種標誌只能作為原產地名稱受到保護。此外,純粹的“類別標誌”也不受保護。該條例第3條對“類別標誌”做出如下定義,即農產品或食品的地理名稱,雖然與該農產品或食品的原產地或銷售地有關,但已成為農產品或食品的通用名稱。 依照該條例第6條第3、4款的規定,在歐盟委員會管理的註冊簿上註冊名稱即可獲得在整個歐洲範圍的保護。地理標誌的註冊申請向各成員國主管部門遞交。依據《德國商標法》第130條第1款規定,由設在慕尼黑的德國商標局受理在德國的申請。但是,所申請的地理標誌所涉及的地方必須是在理事會條例的管轄區域之內。申請必須明確指定將要在哪壹類農產品或食品上使用申請註冊的標誌(參見條例第4條)。自申請在歐***體官方刊物上公布後六個月內(條例第6條第1、2款),任何成員國都可以就此註冊提出異議(條例第7條第1款)。法定權利受到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僅能向各成員國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在德國,仍由專利商標局受理(條例第7條第3款,《德國商標法》第132、135條,《歐洲***同體商標條例》第60、61條)。如果爭議各方不能達成合意,則由歐盟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 申報的地理名稱獲準註冊之後,其產品符合既定規範的任何人,均有資格使用該名稱,可附有英文縮寫“PDO”( 受保護的地理標誌) 或類似的本國傳統標示(參見2081/92號條例第4條和第8條)。基於上述註冊所產生的***同體範圍內的保護,具有雙重效力。壹方面,條例第13條第1款禁止出於商業目的在未經註冊的商品上直接或間接地使用註冊的名稱,這就將大多數來自其他地區的生產商排除在外。另壹方面,即使位於註冊區域的生產商,如果其產品(如成分、生產工藝等)不符合註冊規範,也不能使用該地理名稱。此外,該條例第13條第1款(b)項禁止濫用、仿冒及誤導性使用地理名稱,即使註明了產品的真正來源地,或使用其譯名,或在使用的同時附註諸如“風格”、“類型”、“方法”、“如同產於(某地)”、“仿制品”等類似的詞句。其結果,即使因使用否定性添加詞而排除了任何誤導公眾的可能性,仍然不能使用該地理標誌。關於這壹點,“誤導性”壹詞應作廣義解釋。只要可能使公眾以為某種產品與使用受保護標誌的產品有關聯,就可視為具有“誤導性”。所以,在壹種藍色乳脂幹酪上使用“Canbozola”商標,被認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對原產地名稱“Gorgonzola”(意大利“戈貢佐拉”幹酪)的誤導性使用行為。 根據該條例第13條第3款的規定,標誌註冊還有壹定效力,即受保護的地理名稱不能再作為類別標誌,即使此種意義上的轉變事實上已經發生。
上一篇:妳知道香水商標轉讓時需要註意什麽嗎?下一篇:品牌名稱和品牌標誌的區別是什麽?有人知道嗎?請告訴我妳所知道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