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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加標點符號算不算三分之二侵權?

看標點符號區別是否明顯,兩個商標是否相似。如果是,當然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準確識別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只有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成立侵權:“該商標或者標識構成相似”和“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近似商標不同於相同商標。雖然存在壹些視覺上的差異,但在其他方面與註冊商標相似,如讀音、含義等,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審查兩個商標是否為近似商標,壹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商標外觀。即以普通消費者的視角觀察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圖像,看是否會引起誤解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圖形商標“HOVER”與英國某公司註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相差壹個字母,視覺相似度和讀音基本相同,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解,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比如天津某公司用的“賽菲諾”,法國某公司註冊的“賽諾菲”。只是後四個字母的排列順序略有不同,但兩個商標的整體結構和發音非常相似,容易讓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

2.商標發音。從人們的聽覺來看,兩個商標是否因發音相似而混淆。比如江蘇某公司用“香奈兒”作為商標。雖然含義與法語“香奈兒”(“香奈兒”的中文音譯)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似,但發音相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下,構成了近似商標。再比如“今天”和“黃金日”。

3.商標的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相近,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比如“藍天”的意思和漢語中的“藍天”、“藍天”是壹樣的。容易誤解廠家與具體商品的關系,誤以為標有“藍天”的商品是“藍天”的系列產品。

正確判斷同類商品

確定判斷相同或近似商品的標準是比較兩種商品的關鍵。雖然國家商標局編制了類似商品分類表,但由於技術原因,實踐中很難解決近似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分類表》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不是對類似商品進行分類的依據,只能作為識別類似商品的參考。判斷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者、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相似,以及這種相似是否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解,是實踐中唯壹可行的選擇。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類別不同,群體不同,不代表不相似,要具體分析。比如名為“某某礦泉冰”的飲料和礦泉水屬於第三十二類,而冰磚和冰棍屬於第三十類,兩者不在壹個範疇。但由於原料、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基本相同,生產工藝相似,應認定為同類商品。而且類似商品的標準也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壹些以前不相似的產品,由於新材料、新工藝、新形式的出現,以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的變化,可能會成為相似的商品。

在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情況下,與該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者、銷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類似商品”的誤導。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要看商品之間的關系,以及商品與商標之間的關系。功能和用途相同,消費者和銷售渠道相同的商品,壹般被認定為類似商品。但是,如果商品的原料、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確標明商品的來源,消費者不會誤認,則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關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認為是同壹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認定該商品和服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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