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壹是調整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消費稅稅率。
糧食酒、薯類酒的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
(1)固定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g)0.5元。
(2)比例稅率:
1,糧食白酒(以果樹或糧食為原料的蒸餾酒)25%。
下列酒類產品按糧食酒稅率25%征稅:
——糧食與土豆、麩皮等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以糧食白酒為基礎的白酒制備和釀造。
——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如果不能確定酒基中使用的原料,就要準備和釀造葡萄酒。
2.馬鈴薯白酒15%。
二、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
糧食酒、薯類酒計稅方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從價計稅方法調整為從量定額與從價計稅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固定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糧食酒和薯類酒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從量稅和從價消費稅。
三、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計稅依據。
(壹)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生產和銷售,定量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是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
(2)對進口、委托和自產的糧食酒、薯類酒,具體數量配額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為海關核定的進口稅額、委托方收回的金額和調入使用的金額。
(三)生產、銷售、進口、加工、生產自用的糧食酒、薯類酒實行從價計稅方法的計稅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調整啤酒消費稅的單位稅額。
(1)每噸啤酒出廠價(含包裝和包裝保證金)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的,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2)每噸啤酒出廠價低於3000元(不含3000元和增值稅)的,單位稅額為220元/噸。
(三)娛樂業、餐飲業自制啤酒,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4)每噸啤酒的出廠價以2000年銷售的各品牌、各規格啤酒產品的平均出廠價為基礎。2000年各品牌、規格啤酒平均出廠價確定後,作為確定2001年各品牌、規格啤酒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無論2001啤酒出廠價是否發生變化,原則上不調整當年適用的單位稅額。
啤酒計稅價格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實施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完稅酒和酒精生產(包括外購的減漿完稅酒、不同品種完稅酒的勾兌酒、完稅酒加曲加香精的調味加香、散裝酒的瓶裝銷售等)).5月1,2001之前購買的已征稅白酒、酒精,消費稅未全部抵扣的,停止抵扣。
六、停止對小酒廠實行定額、定率重復征稅,予以查實。小酒廠指的是會計核算不完善的小企業。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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