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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護的誤區

每壹種品牌的隕落都有自己的原因,或是自然衰老,或是遭遇突發事件,或是患了某種品牌疾病。企業雖然對這些品牌有的也在盡心盡力地做著保護,卻由於方法、方式的不當,陷入了品牌保護的誤區,造成了只是熱衷於名目繁多的評優評獎,熱衷上什麽排行榜,成為什麽行業推薦品牌、消費者最信賴品牌之類的活動,大打市場占有率之牌,可謂是妳方唱罷我登場。

然而,現實並不容樂觀。我國大多數企業對於品牌保護還是停留在感性上的點滴意識。既沒有很深的理論探討,又沒有較多的實踐。所以,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壹些品牌保護的誤區。 如今,許多企業請求國家商標局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壹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是其商標在國外被他人搶註或是存在商標糾紛,如果商標局出具壹份馳名商標認定文件,就能有利於解決搶註商標的矛盾。於是,商標局能否出具馳名商標的證明,似乎成了在國外解決商標糾紛的關鍵所在。

更有甚者認為,只要是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就可以在《保證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有的成員國中享受全面保護,其商標便可暢通無阻。的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是有保護馳名商標的義務,但馳名商標在國際保護上也並非真有上述如此特權。 商標的國際保護有極為嚴格的限定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要根據本國的法律規定進行保護。若該成員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第三國出具的任何證明均不發生作用。

2)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是在商標註冊國或商標使用國馳名,並經其商標主管機關認定。並非以原屬國馳名為條件,也不以原屬國的商標主管機關的認定為依據。某壹外國商標即使在其本國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其本國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其在使用國卻鮮為人知,將不會被使用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享受特殊保護。這是馳名商標在異國應遵循的保護原則。

3)原屬國向他國出具的馳名商標證明,只是他國審理商標案件時的參考文件,並非是實質性文件。從近幾年來的實踐看,在處理商標國際糾紛時,凡要求出具馳名商標證明的,沒有壹件是國外商標主管機關向我國商標局主動聯系的,都是中方企業自行提出申請。從出具文件的效果上看,也是極為有限的,因為判斷的關鍵是該商標在使用國是否真正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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