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球臺
1.1.1球臺的上層表面叫做比賽臺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賽臺面不包括球臺臺面的側面。
1.1.3比賽臺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應具有壹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臺面30厘米高處落至臺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厘米。
1.1.4比賽臺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合面邊緣各有壹條2厘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臺面邊緣各有壹條2厘米寬的白色端線。
1.1.5比賽臺面由壹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臺區,各臺區的整個面積應是壹個整體。
1.1.6雙打時,各臺區應由壹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壹部分。
1.2 球網裝置
1.2.1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臺上的夾鉗部分.
1.2.2球網應懸掛在壹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緣的距離為15.25厘米。
1.2.3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臺面15.25厘米.
1.2.4整個球網的底邊應盡量貼近比賽臺面,其兩端應盡量貼近網柱。
1.3 球
1.3.1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應用賽璐璐或類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黃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層粘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壹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1.4.3.1”普通顆粒膠”是壹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厘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50顆的平均密度分布整個表面。
1.4.3.2"海綿膠"即在壹層泡沫橡膠上覆蓋壹層普通顆粒膠,普遍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1.4.4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覆蓋物以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壹個整體。
1.4.6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壹面為鮮紅色,另壹面為黑色。拍身邊緣上的包邊應無光澤,不得呈白色。
1.4.7由於意外的損壞、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壹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許使用。
1.4.8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1.5 定義
1.5.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壹段時間。
1.5.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壹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5.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壹分”:判分的回合。
1.5.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5.6“不執怕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5.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5.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臺區也未超過比賽臺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5.9“發球員":在壹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5.10“接發球員:在壹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5.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壹場比賽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5.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壹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5.14球從突出臺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5.15球臺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1.6 合法發球
1.6.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厘米。
1.6.3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臺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1.6.4從拋球前球靜止的最後壹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臺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1.6.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1.6.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壹場比賽中此現象第壹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壹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壹分.
1.6.6.3無論是否第壹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壹分,無需警告。
1.6.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1.7合法還擊
1.7.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臺區。
1.8比賽次序
1.8.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1.8.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1.9重發球
1.9.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1.9.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1.9.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1.9.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幹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1.9.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1.9.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1.9.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1.9.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1.9.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1.9.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幹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1.10 壹分
1.1O.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壹分:
1.10.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1.1O.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1.1O.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1.10.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臺區;
1.10.1.5對方阻擋;
1.10.1.6對方連擊;
1.10.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1.10.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臺移動;
1.10.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1.10.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臺面;
1.10.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1.10.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壹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
1.11 壹局比賽
1.11.1在壹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壹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壹方為勝方.
1.12 壹場比賽
1.12.1每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1.12.2壹場比賽應連續進行.但在局與局之間,任何壹名運動員都有權要求不超過兩分鐘的休息時間。
1.13 發球,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1.13.1選擇發球,接發球和這壹方,那壹方的權力應由抽簽來決定,中簽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壹方。
1.13.2當壹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壹方後,另壹方運動員應有另壹個選擇的權力.
1.13.3在獲得每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1.13.4在雙打的第壹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壹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壹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賽中,第壹發球員確定後,第壹接發球員應是前壹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1.13.5在雙打中,每次換發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1.13.6壹局中首先發球的壹方,在該場下壹局應首先接發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壹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1.13.7壹局中,在某壹方位比賽的壹方,在該場下壹局應換到另壹方位。在決勝局中,壹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1.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1.14.1裁判員壹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壹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壹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1.14.2裁判員壹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正確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1.14.3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輪換發球法
1.15.1如果壹局比賽進行到15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己獲得至少1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1.15.1.1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1.2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壹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1.15.2此後,每個運動員都輪發壹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合法還擊,則判發球方失壹分。
1.15.3輪換發球法壹經實行,或壹局比賽進行了10分鐘,該場比賽剩余的各局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註:
間歇
1、除了壹方選手提出要求外,比賽應該繼續進行。
2、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1分鐘的間息時間;
3、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國際乒聯關於發球的新規定 乒乓球競賽規則中的 2.6.1,2.6.2 和 2.6.5 條將由以下規則取代: 此修改將於2002年9月1日起執行。
1、當球停放在選手張開和伸平的手掌內時,才可以進行發球。
2、從球離開運動員手掌的那壹刻到球被擊中,球都應該在球臺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發球選手的端線之後。
3、當球被擊中時,發球選手或他的雙打隊友的身體與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球與網之間的範圍內。此項提議修改的目的是:防止在接發球選手視線以外的隱蔽式發球。
1) 在球被拋出到擊中的時間,都必須保持在球臺平面高度之上。
2) 選手的身體及衣服的任何部分都不可介入,由球網與虛構線形成的三角區內。(虛構線是由:當球被擊中時,球與球網兩端構成的)。
無遮擋發球新規則簡介
國際乒聯通過的提案名稱為“身前發球”議案,其內容表述為:運動員在發球時,球和球拍的接觸點與球網兩側網柱的連線所形成的三角形區域內不得有任何遮擋。此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運動員在發球時身體及手臂的掩護動作,以便使接發球方看到發球者出手壹瞬間的動作狀態,減少接發球的判斷難度,有利於增加比賽的回合數。
2)國際競賽規則:
2.1 規則和規程的適用範圍
2.1.1比賽類型
2.1.1.1“國際賽”,即壹個以上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2“國際比賽”,即不同協會代表隊之間的壹場比賽。
2.1.1.3“公開賽”,即所有協會的運動員均可報名參加的比賽。
2.1.1.4“限制賽”,即除年齡組外只限於特定組別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2.1.1.5“邀請賽”,即限於個別邀請的、指定運動員報名參加的比賽。
2.1.2適用範圍
2.1.2.1除了2.1.2.1.1另有規定外,規則將適用於世界、洲和奧林匹克的比賽,公開賽和國際比賽,除非參加的協會達成另外的協議。
2.1.2.1.l理事會可授權公開賽的組織者,采用執委會頒發的實驗性規則。
2.1.2.2建議比賽規則適用於所有其它國際賽·並建議各協會舉辦國內比賽時采用此比賽規則。
2.1.2.3國際競賽規程應適用於下列比賽:
2.1.2.3.1世界和奧林匹克的比賽,除非理事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2.1.2.3.2洲的比賽,除非有關洲聯合會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事先通知了各參賽協會;
2.1.2.3.3公開錦標賽(2.6.1.2),除非國際乒聯許可了另外的規程,並由參賽者按2.1.2.4條規定予以同意;
2.1.2.4不符合本規程任何條款而舉辦的公開賽;應在報名表中說明變化的性質和範圍;填寫並提交報名表應被視為報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內容在內的比賽條件。
2.1.2.5建議此競賽規程適用於能遵守章程的所有其它國際比賽。
2.1.2.5.1除洲錦標賽以外的地區性比賽,可以按照有關地區當局不時制定的規則舉行。
2.1.2.5.2非會員組織主辦的國際限制賽和邀請賽以及經許可的國際比賽,可以按照主辦機構制定的或***同同意的規則舉行。
2.1.2.5.3限於壹個協會的運動員參加的比賽,可以依據該協會制定的規則舉行。
2.1.2.6通常,本規則和國際競賽規程被認為適用於所有國際比賽,除非各項變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確寫入己公布的該比賽規程中。
2.1.2.7規程的詳細說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規格的說明,應以理事會許可的《技術文件》和《裁判員手冊》的形式公布。
2.2 器材和比賽條件
2.2.1比賽器材
2.2.1.1公開賽的報名表或競賽指南應詳細說明將使用的球臺的牌子和顏色,球網裝置的牌子,以及球的牌子和顏色;器材的選擇應由比賽所在地的協會從國際乒聯現行批準的牌子和型號中挑選。
2.2.1.2對比賽器材的批準或許可,應由器材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執行;如果在任何時候發現繼續生產或使用某產品對乒乓球運動有害,則取消對該器材的批準。
2.2.1.3球拍擊球拍面的覆蓋物應是國際乒聯現行許可的牌子和型號,並在其邊緣必須附有清晰可見的商標型號及國際乒聯(ITTF)的標記。
2.2.1.4球板覆蓋物可用壓力感應膠紙或其它國際乒聯批準的粘合劑進行粘合;如發現任何運動員的球板上含有被禁止使用的粘合劑成分,將取消其參加當場比賽的資格並報告其所屬協會。
2.2.2服裝
2.2.2.1比賽服壹般包括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短襪和運動鞋;其它服裝,如半套或全套運動服,不得在比賽時穿著,得到裁判長的允許時除外。
2.2.2.2短袖運動衫,短褲或短裙可以是任何顏色,但其主要顏色應與比賽用球的顏色明顯不同。短袖運動衫的袖子和領子除外。
2.2.2.3比賽服上可以有:
2.2.2.3.1在前面或側面,總面積不超過64平方厘米的徽章或字樣,廣告除外;
2.2.2.3.2在運動衣背上的號碼或字樣,用於標明運動員、運動員的協會,或在俱樂部比賽時,標明運動員的俱樂部;
2.2.2.3.3按照2.2.4.6條款規定的廣告。
2.2.2.3.4經國際乒聯批準的國際乒聯標記為“ITTF".
2.2.2.4在運動員運動衫背後的中間位置應優先佩戴被組織者指定的用於標明運動員身份的號碼布,而不是廣告。這個號碼布應是長方形,面積不大於600平方厘米(A4).
2.2.2.5在運動服前面或側面的任何標記或裝飾物以及運動員佩戴在比賽服上的任何物品,如珠寶裝飾等,均不應過於顯眼或反光,以致影響對方的視線。
2.2.2.6服裝上不得帶有可能產生不悅或詆毀本項運動聲譽的設計或字樣。
2.2.2.7有關比賽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問題,應由裁判長決定。但裁判長不得否定國際乒聯已許可的式樣圖案.
2.2.2.8團體賽同隊運動員,或同壹協會運動員組成的雙打,服裝款式和顏色應壹致,鞋襪除外。
2.2.2.9比賽的雙方運動員應穿著顏色明顯不同的運動衫,以使觀眾能夠容易地區分他們。
2.2.2.10當雙方運動員或運動隊所穿服裝顏色類似,且均不願更換時,應由抽簽決定某壹方必須更換。
2.2.3比賽條件
2.2.3.1賽區空間應不少於14米長、7米寬,4米高。
2.2.3.2賽區應由75厘米高的同壹深色的擋板圍起,以與相鄰的賽區及觀眾隔開。
2.2.3.3世界級比賽中,從臺面高度測得的照明度不得低於1000勒克斯,其它比賽中不得低於600勒克斯;賽區其它部位的照明度不得低於比賽臺面照明度的壹半.
2.2.3.4光源距離地面不得少於4米。
2.2.3.5場地四周壹般應為暗色,不應有明亮光源,或從窗戶透過未加遮蓋的日光。
2.2.3.6新的地板不能顏色太淺或反光強烈而且表面不得為磚,水泥或石頭;在世界級比賽和奧運會比賽中,地板應為木制或國際乒聯批準的某品牌和種類的可移動塑膠地板。
2.2.4廣告
2.2.4.1在賽區內,廣告只能在規定設置的器材和裝置上展示,而不能單獨設置廣告。
2.2.4.2賽區內任何地方不準使用熒光或發光的顏色。
2.2.4.3擋板內側的字樣和標記禁止使用白色或黃色,亦不得超過兩種顏色;其總高度應限制在40厘米以內。
2.2.4.4球臺上的廣告只能展示在臺面兩個側面和兩個端面上,並且每個廣告的總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厘米。永久性廣告只限於制造廠家的商標,標記或名稱,每半邊側面上可有壹個廣告,但是主辦單位可允許其它的臨時廣告,每邊側面和每個端面上可放壹個廣告。
2.2.4.5賽區內在裁判桌或其它器材上的廣告,其任何壹面的總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
2.2.4.6比賽區域每個半場的地板上均可有壹條廣告,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且與球臺或檔板的距離不得少於2米;此外,制造商名稱和標誌的面積不得超過750平方厘米。所有上述同樣的顏色應與地板顏色相同,但可以淺些或深些。
2.2.4.7運動員服裝上的廣告應受下列限制:
2.2.4.7.1制造廠家的正常商標、標記或名稱所占總面積不得超過24平方厘米;
2.2.4.7.2短袖運動衫前面或側面不得有3條以上的廣告,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厘米,每條廣告必須明顯分開;
2.2.4.7.3短褲和短裙上可有壹個面積不超過4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7.4短袖運動衫的背部可有壹個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厘米的廣告;
2.2.4.8運動員號碼布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厘米;
2.2.4.9裁判員服裝上的廣告總面積不得超過40平方厘米;
2.2.4.10比賽服和號碼布上不得有煙草制品、含酒精飲料或者有害藥品的廣告。
2.3 裁判人員的管轄權限
2.3.1裁判長
2.3.1.1每次競賽應指派壹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2.3.1.2裁判長應對下列爭項負責:
2.3.1.2.1主持抽簽;
2.3.1.2.2編徘比賽日程;
2.3.1.2.3指派比賽工作人員,並在必要時撤換比賽工作人員;
2.3.1.2.4主持比賽官員的賽前短會;
2.3.1.2.5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2.3.1.2.6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比賽;
2.3.1.2.7決定在壹場比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
2.3.1.2.8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
2.3.1.2.9決定在壹場比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2.3.1.2.10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做出決定,包括服裝,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2.3.1.2.11裁判長有權決定在比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
2.3.1.2.12對於不良行為或其它違反規程的行為采取紀律行動;
2.3.1.3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托付給壹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個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2.3.1.4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比賽過程中自始至終應親臨比賽場地。
2.3.1.5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員,副裁判員或計數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做出的判定。
2.3.2裁判員
2.3.2.1每場比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或2名副裁判員。
2.3.2.2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臺壹側,與球網成壹直線。副裁判員應面對裁判員坐在球臺另壹側,當只有壹名副裁判員時,他應與球網成壹直線;當有兩名副裁判員時,他們應分別與壹條端線成壹直線。
2.3.2.3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2.3.2.3.1檢查比賽器材和比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2.3.2.3.2如果雙方運動員對比賽用球不能達成協議,可任意決定壹只比賽用球;
2.3.2.3.3主持抽簽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2.3.2.3.4運動員由於身體傷殘不能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應由裁判員進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面出現的錯誤;
2.3.2.3.6決定每壹個回合得壹分或重發球;
2.3.2.3.7根據規定的程序報分;
2.3.2.3.8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2.3.2.3.9保持比賽的連續性;
2.3.2.3.10對違反關於指導行為等規定者采取行動。
2.3.2.4副裁判員決定處於比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比賽臺面的上邊緣。
2.3.2.5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2.3.2.5.1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2.3.2.5.2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2.3.2.5.3運動員阻擋;
2.3.2.5.4比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3.2.5.5掌握練習時間,比賽時間及間歇時間。
2.3.2.6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根據2.3.2.5條所做出的判決,本場比賽的其他裁判員不得否決。
2.3.2.7如果設兩名副裁判員,每名副裁判員負責離他最近的半條邊線和站在這壹方的運動員,就2.3.2.4、2.3.2.5.1和2.3.2.5.3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做出宣判。
2.3.2.8執行輪換發球法時,如果場上只有壹名副裁判員,應增加壹名計數員;如果場上有兩名副裁判員時,每名副裁判員當接發球員在他壹側時做計數員.
2.3.3申訴
2.3.3.1在單項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或在團體比賽中的雙方隊長之間所達成的協議均不能改變該場比賽的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亦不能改變競賽管理委員會對競賽或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
2.3.3.2對有關裁判員就事實問題所做的決定,或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得提出申訴.
2.3.3.3對裁判員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不服時,可以向裁判長提出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2.3.3.4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或規程中的有關比賽管理問題所做的決定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委員會提出申訴,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2.3.3.5在單項比賽中,只能由參賽的運動員就該場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在團體比賽中,則只能由參賽隊的隊長就比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申訴.
2.3.3.6對裁判長就解釋規則或規程的問題所做的決定或競賽管理委員會就比賽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做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以由有權申訴的運動員或隊長通過所屬協會,將問題提交國際乒聯規則委員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