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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中的: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個人財產嗎?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中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是指個人財產,而是指企業法人。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已經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給個人的,不屬於破產財產。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壹)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第八十壹條 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已經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給個人的,不屬於破產財產。未進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組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向職工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具備房改條件,或者職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由清算組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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