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權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合資合作設立企業或收購股份是企業常見的投資形式,如是合資合作設立企業如果選擇合作夥伴不慎,沒有盡職調查就盲目相信壹些缺乏誠信和履約能力、企圖在合作夥伴處撈壹把的自然人或小企業,以致上當受騙或埋下隱患;如壹家國有企業和自然人合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用現金出資,自然人用兩項專利權出資並承諾在公司成立6個月後辦理專利權過戶手續。公司成立後由自然人股東全權負責經營。期間,在無法律人員參與的情況下,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自然人出資方式變為專利使用權出資。後因出資、經營問題股東間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該案就專利使用權能否作為出資方式正在報請有關部門解釋。工商局就該公司經營、股東出資不到位問題正在調查處理中。
如是受讓股份,則應慎重審查轉讓方原出資財產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所謂出資財產的真實性是指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指評估機構及評估程序的合法性。有的公司通過他人介紹收購其它公司股份,未對該公司的現行資產進行專業評估,只聽介紹人口說,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之後才發現公司的實際資產沒有那麽多,或者雖然進行了壹定的評估和考察,但是收購的公司是因壹種業務而生存的,而重要客戶卻掌握在某個人手中,這個人壹旦把客戶轉移,公司也就失去了發展的機會,甚至無法生存。
(二)合同法律風險
首先表現為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許多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範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表現為在經濟往來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於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壹旦發生經濟糾紛,企業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煤炭銷售企業於1997年與上海壹家公司簽訂了壹份煤炭供應合同,由於當時的煤炭市場不景氣,價格規定的比較低,另外考慮到當時合同雙方的關系,合同中僅約定了年供應噸數、供應價格和合同期限(為5年),後因煤炭市場好轉,價格上揚較大,煤炭銷售企業無力供應煤炭只能賠償對方巨額經濟損失,該企業被迫宣告破產。
其次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企業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壹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另外,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不能有效跟蹤對方某種財產關系或者與財產關系相關狀態的變化,及時行使不安抗辯全、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合同保全措施,當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實現出現障礙,壹種根源於合同利益的損失風險就展現出來。
(三)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的成果,其客體是壹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註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如企業不積極註冊商標、專利;不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壹旦被別人侵權,索賠的法律法律風險就顯現出來了。
(四) 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
在我國,與人力資源有關的主要是《勞動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壹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最近幾年勞動糾紛程上升趨勢就是壹個很好的例證。
另外有的企業聘用具有雙重身份的勞動者也是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壹,該勞動者壹旦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聘用企業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訴訟的法律風險;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壹個企業不可能不面臨訴訟,就好像壹個好的司機能保證不撞別人他不能保證別人不撞他壹樣,所以有訴訟就應積極面對,而不應消極等待,不按法律規定行使訴權或單方面註意關系協調。這樣敗訴或自己的權利得不到保護的風險就可能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