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對原因做了壹下歸納。
由於歷史的原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較少,大多數產品定位在初級產品,普遍存在著“貼牌”生產的情況,這勢必給某些惡意侵權者提供可乘之機。也有些企業想有自己的產品,但是市場難以預測,於是就想用貼牌產品來檢驗市場;銷售貼牌產品的企業的經營主動權操於他人之手,往往在發展勢頭正好之時與合作方產生糾紛,不僅會因此而蒙受損失,還會由於失去了主打產品,自身的商品被淡化,開拓能力和創新能力逐漸喪失,制約自身的長遠發展。
其次,大部分企業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 。
在我國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而民營企業的比例更低。盡管近兩年我國企業專利申請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於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而且在國際市場獲得的專利數很低,與發達國家以及與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相比,存在著分布面不寬,結構不盡合理等問題。
從企業內部來說,沒有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這對企業的發展來說是個硬傷。
據專項調查表明,建立了知識產權內部制度的企業有二百多家,占有效樣本的近五成的企業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沒有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更沒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壹些企業雖然有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但多為其他部門兼職,不少企業重視對職工生產技能的培訓,而忽視對職工的知識產權教育,對開發知識產權的獎勵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許多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經營規模較小、管理不規範的情況。
造成企業身陷知識產權侵權漩渦的外部因素也不少。
由於國內外不法分子以及某些跨國集團專利操作“老手”,利用目前我國專利法律漏洞,假借專利侵權之名,掠奪專利科技成果,侵害企業的知識產權,使企業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甚至扼殺我國創新成長型企業。因此,盡管惡意侵權訴訟蘊藏著風險,假專利侵權與侵害企業知識產權的案件還是不斷發生,影響了企業的和諧發展。面對這種情況,壹方面,在政府及司法方面對惡意侵權的企業和個人,還不具有足夠的行政和法律威懾力;另壹方面,企業發生知識產權糾紛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於知識產權行政訴訟耗時長,法律援助成本高,導致企業對通過行政及司法途徑討回公道缺乏信心。 防範策略
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權者和被侵權者的利益,也暴露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和諧保護機制存在的明顯缺陷。實踐表明,完善我國企業知識產權和諧保護機制,遏制侵權糾紛的發生,對於增強企業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能力,推進企業科學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采取以下對策來防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首先,通過技術創新來提高企業競爭力。
應該明確,我國企業發展的前景是創立自己的品牌,通過技術創新來提高企業競爭力;對中小企業而言,獨立研發和創新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壹味模仿,中小企業必然難以做強。海爾集團(美國)總裁邁克·詹默爾對此更有感觸,他說:“模仿不能贏得市場,壹定要有受消費者青睞的獨創特色。”只有企業的獨特創新,才是別人不可能模仿的,才能夠形成企業的競爭力。
我國企業普遍存在人才、技術、資金條件不足的問題,因此,企業應依據自身實際,在傳統產業的基礎上,通過技術創新來提高企業競爭力,還可以通過產業升級,向科技型企業轉變。特別是中小企業,只要看準了機會,易於向科技型企業轉變。現在的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等行業非常多,前景都非常廣闊,只要有合適的技術人才及資金就可以發展。 其二,企業要做到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與企業經營管理緊密銜接。
企業應針對現已開發或準備開發的產品進行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方面保護措施的作全面策劃,並體現在註冊、經營、合同、勞動合同等各方面,與企業經營管理緊密銜接。例如,對於研發成功的新產品,可以采用申請專利加以保護,也可選擇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還可采用科技成果鑒定、分散零部件加工渠道等等保護措施;具體而言,決定哪部分經過嚴格的措施使之成為商業秘密、哪部分申請專利、哪部分公開,都應該進行具體分析與策劃。對於采用了具有公知特點以及專有特點的技術部分應定為專利技術,而將新產品技術秘密的核心部分及易被仿造和特有部分,申請為商業秘密,將新產品技術及商業信息加以保護。對於新產品開發中的設計、程序、新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實驗方法,對於與新產品經營密切相關的具有秘密性質及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包括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招標中的標底等,倚重法律和日常管理,兼以經濟手段加以保護。此外,全面策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應包括商業秘密、專利、著作權、商標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多種法律保護手段的妥當銜接,找出最適合市場情況的法律保護手段與策略,並使之成為壹個完整的體系。 其三,要建立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以專利為例,專利預警機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即信息情報收集機制、分析處理機制和告警機制。以專利的跟蹤、預警與監控工作為例,壹是對已授權專利,應嚴格執行專利法所規定的為維護專利所必需的各項措施,包括:在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專利號、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技術給他人時,應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妥善收集和保管專利證書和有關標明專利的證據,按時繳納專利年費等;適時評估已授權專利的創新點,弄清已授權專利的發明高度,按其不同的價值,區分哪些是構建戰略性保護用,哪些是為了占近期地盤的,哪些是能實施的,有無必要進行後續開發工作等。二是評估對手或合作夥伴的授權專利,也應區別對待,區分可自己開發或合作開發的技術,可以參與競爭的技術,值得購買的技術等。並安排專人進行信息搜集,及時發現他人提出的可能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專利申請,及時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對已授予專利權的,要請求專利局撤消該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三是密切關註國內、國外同行業中是否有擅自使用本單位專利技術的情況,壹旦發現,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方的侵權行為。對專利的申請、授權、糾紛以及貿易中的專利現狀、發展趨勢進行跟蹤和調研分析,制定知識產權預警預案。 第四,企業要強化防範意識與法制建設,遏制惡意侵權訴訟。
惡意訴訟是近年來發生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特殊現象,是當事人基於惡意,為追求不法、不當利益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提起訴訟的違法行為。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之所以被提起甚至得逞,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法律制度尤其是訴訟法律制度存在缺陷造成的。
目前,我國對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雖然沒有做出專門的規定,但司法機關在制度層面已采取措施。例如,最高院關於專利、商標訴前臨時禁令的兩個司法解釋以及關於“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批復等,這些措施都積極有效的發揮了作用。同時,我國在修改《專利法》中,應增加刑事打擊惡意侵權的條款,應依法追究造成專利權人重大經濟損失的惡意侵權者的刑事責任,以及經濟賠償責任,罰沒其非法所得;應增加免賠條款,對於無意中涉及專利侵權,被告知後及時停止的非惡意侵權行為,可通過行政調解,免於處罰和賠償。從而,實現我國企業和諧發展,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並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