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開車時用搖籃接電話,就違反了交通規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駕駛機動車以及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違法行為的,罰款100元,記2分,駕駛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0元,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罰款5元。
以上違法行為將通過預警系統通知前方交警進行現場處罰,未進行現場處罰的違法行為將自動記錄到其駕駛(乘坐)的機動車上。
擴展數據
法律規定的車輛規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後的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牽引車及其掛車應當在車廂後部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正確、清晰。
機動車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的右上角。
機動車噴塗、貼標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用於高速公路營運的乘用車、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警可以查詢機動車的行駛速度、連續行駛時間等行駛狀態信息。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的檢定,監督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自註冊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1次檢驗;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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