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小紅,女,24歲,四川省重慶九龍服裝公司職工。
被告:孫德西,男,42歲,四川省重慶攝影公司廣告產品攝影部職工。
被告:重慶市乳品公司。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慶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卓小紅訴被告孫德西、重慶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權糾紛案。經審理查明:
1983年4月,原告卓小紅到重慶攝影公司廣告攝影部拍生活照時,被告孫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攝壹張作樣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該樣像只能擺在營業櫃臺內。1985年5月,被告重慶市乳品公司職工楊××接受該公司重新設計“多維麥乳精”瓶貼商標任務後,發現重慶攝影公司廣告攝影部櫃臺上陳列的卓小紅側影彩照,便於同年6月9日,直接與孫德西商定,由重慶市乳品公司給付孫人民幣40元買了卓的這張樣像。楊將卓小紅樣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個玻璃口杯)成瓶貼商標式樣,再交孫翻拍成反轉片。重慶市乳品公司將反轉片交印刷廠制版印刷了492000張“多維麥乳精”的瓶貼商標,並將貼有上述商標的商品陸續投放市場。1986年7月,卓小紅發現自己的樣像被用作商標後,即向孫德西和重慶市乳品公司提出異議,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由於雙方意見分歧,卓小紅向重慶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孫德西與重慶市乳品公司未經卓小紅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作商標,是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20條關於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孫德西、重慶市乳品公司應當***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在事實和法律面前,兩被告均承認侵權行為屬實,當面向卓小紅賠禮道歉。經市中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於1987年1月8日達成如下協議:
壹、重慶市乳品公司所印刷的以卓小紅肖像為原形的“多維麥乳精”瓶貼商標立即停止使用,並將剩下未投放市場的400362張瓶貼商標全部銷毀;
二、孫德西賠償卓小紅經濟損失150元,重慶市乳品公司賠償卓小紅經濟損失300元。
本案受理費30元,由重慶市乳品公司承擔20元,孫德西承擔10元。
2\昨日上午9時30分,倍受各界關註的北大學子向劍波狀告母校成都航空中學(以下簡稱成都航中)肖像侵權壹案在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控辯雙方經過壹天的激烈交鋒,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成都航中侵犯北大學子向劍波肖像權罪名成立。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並在判決生效後兩日內向原告遞交書面致歉信。同時,成都航中必須向向劍波支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
原告:未經同意用照片侵犯了肖像權
由於向劍波目前在校讀書,因此今天的庭審他沒有親自出席。向劍波的父親向可田在律師的陪同下,以代理人的身份參加了開庭。
向可田稱,去年6月,他在龍泉驛區壹家報紙的廣告招生專版上發現了向劍波的名字和頭像。今年5月,他得知兒子的名字和頭像照片在學校的網站上出現,多次與學校進行交涉無果。向可田認為學校不經本人和家長同意就擅自用他兒子的形象做宣傳,侵犯了他兒子的肖像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他還說,兒子只是考入了北大生命科學院系醫預科專業,可該校則在宣傳上虛假宣稱向劍波在攻讀碩士,是種極不負責任的營利行為。
被告:展示學校的榮譽難道也侵權?
該校的代理人認為,學校確實是從檔案材料中翻拍制作了向劍波的頭像,作為學校的宣傳。這些宣傳都是積極向上健康有益的,不僅將向劍波樹立成了榜樣,還可激勵其他學生奮發努力;更重要的是,向劍波考上北大,不僅是他個人努力的結果,同樣也是辛勤培育他的學校老師的工作成果,既是個人的榮耀,也是學校的成績和榮譽,展示學校的榮譽是理所當然的,並不是商業行為,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沒有對學生造成傷害,沒有侵權。
判決:母校侵權不僅道歉還賠錢
下午4時30分左右,庭審結束。法院審理後認為,不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該校未經向劍波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制作其頭像用於宣傳,不屬於正當使用範疇,而是壹種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此做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