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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註冊商標權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具體為:

1、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贈禮道歉。

2、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213條,追究刑事責任。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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