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於其精神活動而產生的壹種人格利益。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壹,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現。它是公民形態和神態的客觀的綜合表現,從表現形式看,肖像包括圖畫、照相、錄像、錄影、雕塑等;從表現的部位看,肖像應以面部為主。肖像應當反映公民的真實面貌,人們創作的藝術形象,如濟公、孫悟空等不是肖像。第二,肖像是民法上的壹種物。因為肖像須脫離肖像人,固定於壹定的物質載體之上,並能為人力所支配,且有壹定的價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壹種物。第三,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體現。法律除了對作為肖像的物進行保護以外,還對肖像進行了專門的保護,這就是因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體現。
所謂肖像權,是指公民(包括殘疾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肖像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1.肖像制作專有權。肖像的制作,是指通過壹定的方法將人的形象表現出來並使其固定在壹定的物質載體上的行為。人的形象只有經制作才能成為肖像,以物質形態供人利用。肖像的制作既可由肖像權人自己進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況下,制作人需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制作他人的肖像,即使沒有拿出去發表或展示,也構成了對肖像權人的肖像制作專有權的侵犯。例如,某甲偷拍了許多年輕女孩的照片供自己欣賞,其雖未將這些賂片予以發表或展示,但也侵犯了這些女青年的肖像制作專有權。
2.肖像使用專有權。這是指公民有權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對肖像的使用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取得物質上的利益。公民對肖像的使用專有權包括自己使用與轉讓給他人使用兩個方面。在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時候,肖像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當然,如果肖像權人願意,他也可以將肖像無償地轉讓給他人使用。但是在將肖像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時候,肖像權人應當與被轉讓人明確約定使用的方式、場合、時間、地點、報酬及支付方式、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3.利益維護權。這是指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惡意地非法毀損、站汙、醜化自己的肖像,當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權時,有權要求該他人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和損失的擴大。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其侵權行為給肖像權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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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指以壹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以及肖像的使用權等。《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廣告、商標、產品包裝、櫥窗裝飾等,是較為常見的嚴重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侵害肖像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⑴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而未經他人同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們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但未經他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應當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為,肖像權是如姓名權壹樣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對於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⑵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體現,只有公民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客觀上再現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同樣是侵權行為。例如,偷拍他人的照片;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進行繪畫寫生等,均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⑶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雖不加公開地使用,但也構侵害肖像權。如照相館在為顧客拍照後,未經顧客同意,留下顧客的照片,顧客應有權請求其返還。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賞之用,這種行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⑷以侮辱的形式損毀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有損毀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構成。如,故意將他人的肖像塗抹並公之於眾;或者故意當眾毀壞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權人;故意對他人的形象予以醜化等等。
但是下列情況則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⑴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對於黨和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人大代表、學者、運動員等等,為了報道其活動和先進事跡,而使用其肖像,不構成侵權行為。
⑵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參加這些活動的人不能主張其肖像權。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肖像的,不構成侵權。
⑶在風景區點創作風景畫、照、將人物作為占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其內,在這些場合,並不以該人物為主,也不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⑷為行使正當輿論監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照破壞文物的行為,予以發表“立此為照”,這是正當輿論監督,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⑸因通緝罪犯或報道已判決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罪犯的肖像的,不構成侵權。
⑹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尋人啟事時,刊發該公民的照片。
⑺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訴訟活動中為證明某種事實或主張權利作用證據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範圍,則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