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商標註冊 - jp王牌電視機侵權嗎

jp王牌電視機侵權嗎

上訴人觀點

上訴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壹、撤銷(2020)渝0192民初622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被上訴人承擔壹審、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如下:壹、案涉產品使用的商標與被上訴人的商標並不構成混淆,不存在侵權行為。1.判斷商標是否相同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對涉案的商標應進行整體比對和局部比對,且應在對比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涉案商品無論從外包裝、產品、產品開機畫面等,其顯著標識為JP王牌,與被上訴人主張的王字商標,其中的王字雖然相同,但可以明顯看出區分,壹般公眾顯然不可能認為該電視機與TCL存在某種關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2.本案中的涉案產品批發價在200多元,上訴人的零售價也在300多元,該價格與TCL系列電視售出價格差異巨大,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二、即便認為存在商標侵權,涉案的產品系正規廠家生產,上訴人從正規渠道購進且已說明提供者,已經構成合法來源抗辯。1.壹審法院對上訴人在庭審中舉示的通話錄音未予認定,且未予以任何評述,事實認定存在遺漏。上訴人在壹審中舉示了壹份2020年9月10日上訴人與電話號碼13628420730的通話錄音,其中明確提到了JP王牌電視以及索要上訴人購進的電視機的商標證明書。2020年9月13日,上訴人收到吳良才發送的JP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證。上訴人舉示的前述兩份證據可以形成印證,至少可以說明上訴人有從吳良才處購進案涉JP王牌電視的事實,再結合銷貨清單,微信轉賬記錄,可以還原交易過程。2.上訴人舉示的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說明上訴人出售的案涉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壹審法院以上訴人提供的銷貨清單未載明產品品名,無法與案涉侵權產品對應,認為未形成合法來源抗辯。上訴人從吳良才處購進五臺電視機,合計價款1290元,銷貨清單上載明17、19是顯示屏尺寸,屬於典型的小額交易,交易雙方均明白銷貨清單上說的是什麽產品,未載明具體的貨品信息屬於正常。上訴人的門店在鄉鎮,案涉電視劇也屬於小家電行業,貨值本身並不高。上訴人舉示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卡、通話錄音、銷貨清單、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綜合認定上訴人的采購渠道為吳良才處。根據吳良才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卡,其註冊位置位於重慶的雅蘭電子城,系重慶小家電商戶比較集中的專業市場,可以說明上訴人的進貨渠道為正規渠道,不能辨識案涉產品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實屬正常。

被上訴人觀點

被上訴人TCL公司辯稱,壹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所有上訴請求。

壹審原告觀點

TCL公司向壹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大足區日日升電器經營部立即停止銷售侵犯TCL公司第1792882號“”註冊商標專有權商品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2.*****、大足區日日升電器經營部***同賠償TCL公司經濟損失50 000元(包括TCL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取證購物費368元,公證費、律師費、交通住宿費的金額由法院酌定);3.*****、大足區日日升電器經營部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壹審案件事實

壹審法院查明事實:

TCL集團有限公司於2002年6月21日經核準註冊第1792882號“”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第9類商品:傳真機、電話機、電腦軟件(錄制好的)、電視機、電子字典等。2004年2月3日,該商標註冊人變更為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後經續展該註冊商標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7年1月7日經核準註冊第4190928號“”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第9類商品:監視器、計算機、電視機、錄像機等;後經續展該註冊商標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2年3月11日,註冊資本為135億余元,經營範圍為研究、開發、生產、銷售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新型光電、液晶顯示器件、五金交電、VCD、DVD視盤機、家庭影院系統、電子計算機及配件等。2020年2月5日,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TCL集團有限公司註冊並使用在電話機、電視機商品上的“”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長期以來,經過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商品和品牌進行大量的宣傳和推廣,“TCL”品牌於2014年-2017年均在中國品牌價值100強評價中居全國電視機制造業第壹位,“TCL王牌”電視機也榮獲了多項榮譽。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標授權委托書》,授權TCL公司使用“”、 “”、 “”等商標並進行維權事宜;許可方式為普通許可,被授權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侵犯授權方的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采取維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工商行政部門舉報,民事及刑事訴訟,協商和解等;授權區域為中國大陸地區;授權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被授權方在簽署日前實施了本商標授權書上提及的授權內容的行為,授權方予以追認。

2020年6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出具(2020)川國公證字第60658號公證書,主要載明:2020年5月19日,公證員、公證處工作人員及申請人指派的購買人員壹起來到重慶市大足區龍崗東路215號壹家門頭標有“日日升電器 小天鵝冰箱專營店”的店鋪,購買了368元標有 “王牌”字樣的電視機壹臺,並取得收據1張。購買人使用手機付款後,對手機支付頁面進行截圖,所購電視機由公證員編號(編號為:5-19-1)。公證員對購買現場、購買所得的商品及收據進行拍照,並封存購買物品及收據。封存所購的電視機交由申請人保管。公證書附照片打印件8頁。公證書附圖中的賬單詳情顯示收款單位為

  • 上一篇:企業購買商標需要註意的三大法律問題
  • 下一篇:四川黃龍風景區簡介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