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統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三)公平交易處(直銷監督管理處)。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擬訂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工作。
(五)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相關工作。
(六)市場規範管理處。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工作;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七)企業註冊處(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處)。
擬訂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承擔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工作;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八)企業監督管理處。
擬訂企業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依法查處企業虛假出資等違法註冊登記行為,實施企業年檢和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承擔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擬訂全省商標培育規劃,開展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個體經濟監督管理處。
調查研究個體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
(十壹)財務裝備處。
負責系統財務管理和裝備工作,承擔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管理和采購招標工作。
(十二)12315投訴舉報辦公室。
負責全省範圍內消費者投訴舉報工作;受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咨詢、申訴;承擔系統行政執法案源的管理和分解工作;對全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動態監控,發布消費警示。
(十三)人事處。
承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