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壹式兩份。
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可以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關於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
(2)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屬於《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即違反國家法律、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或者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獲取或者利用的遺傳資源;
(3)被授予的專利權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即該專利權的授予將導致對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或者該專利權的申請人不是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最先提出申請的人;
(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系在中國完成,專利權人未事先報經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審查即向外國提出申請;
(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6)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該外觀設計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者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7)被授予專利權的主題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內容;
(8)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規定,即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9)外觀設計專利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其圖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10)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或者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1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獨立權利要求未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12)被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即該專利權是基於分案申請授予的,而該分案審查超出了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擴展資料案例演繹
某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件涉及壹空調的組件,無效請求人提交的證據8、9是兩份公證書的復印件,請求人在口頭審理當庭提交了公證書原件,以及作為公證書附件的被公證封存的實物。
專利權人對公證書本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實物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存疑,對其中實物證據的特定部件是否更換存疑,認為請求人通過以新換舊的方式獲得用戶的空調,存在利益關系。
對於專利權人的意見,合議組認為:
證據8公證了從北京市某壹用戶的住處獲取其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空調室內機及室外機,以及對獲取的室內機和室外機進行拆解拍照後封存的過程,公證書還公證保全了該空調機的保修卡、購機發票、以及該用戶手書的壹份“說明”。
其中發票記載了該空調的品牌、型號及開票日期,發票上的型號與貼在空調室內機上的“中國能效標識”上顯示的規格型號相同。
室內機上二維碼上部顯示也顯示了型號和生產日期,該型號與發票上的型號相對應,生產日期與發票顯示的日期在同壹年,生產日期在前,符合先生產後銷售的流程。
基於此,合議組認為上述證據已構成證據鏈,表明證據8公證封存的空調機於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銷售,且該用戶手書的“說明”也能佐證上述空調機的公開銷售時間。
證據9公證了從南京市另壹用戶的住處獲取其正在使用的相同品牌的空調室內機及室外機,以及對獲取的室內機和室外機進行拆解拍照後封存的過程,公證書還公證保全了當場詢問該用戶獲得的“調查筆錄”、該空調機的使用安裝說明書、保修卡、購機發票。
同證據8壹樣,證據9發票中的型號以及購買日期均能與空調機上的相關標識相對應,並且“調查筆錄”也能對上述事實加以佐證。
由證據8、9公證的上述內容可知,分別來自北京、南京的用戶、不同的購買地點,調查筆錄和購買者的說明、保修卡、購買發票能夠相互佐證。
均說明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了某品牌該型號的空調,因此合議組認可請求人關於證據8、9所公證封存的空調機已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相關主張。
采用以新換舊從用戶處獲得其正在使用的空調符合常理,難以說明具有利害關系。關於證據8、9空調器的特定部件是否被更換過,首先,該部件雖然容易拆卸。
但鑒於證據8、9的公證日期與空調購買日期均只間隔兩年多,正常使用情況下不會更換該部件,並且當庭拆開該空調,顯示該部件與空調室內機中的其他結構配合良好,證據8中,該部件上還積滿灰塵,無改動痕跡,表明被更換過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證據8中用戶手書的“說明”、證據9的“調查筆錄”也為部件沒有被更換過提供了佐證。再次,分別取自北京、南京的證據8、9中的空調實物,其型號相同,該部件結構相同,也說明其部件沒有更換過。
最後,專利權人亦沒有提供反證證明其關於被更換過、或上述型號空調在出售時並非采用實物所示的部件的主張。因此,專利權人認為該部件被更換過的主張合議組不予支持。
在該案例中,證據8、9證據鏈中的每份證據的各個部分能夠相互印證,指向同壹銷售事實,且證據8、9之間也能相互佐證、相互補強,能夠加強合議組的內心確認,對於專利權人提出的消極的懷疑,讓請求人去證明顯然不經濟也不公平。
因此,在合議組通過前述方式已能形成內心確認的情況下,如果證據本身並無被更換過的痕跡,且專利權人未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或理由,甚至是怠於舉證,那麽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人民網-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公開證據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