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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互惠合同的具體解釋?

信息1:

互惠合同是指雙方同意向對方轉讓貨幣以外的財產權利的合同。互惠合同的雙方被稱為互惠方。

互惠的分類是:壹般互惠和互補;壹般互惠可分為簡單互惠和價值互惠。

壹般對等是指雙方同意交付對方的財產,轉讓財產權。簡單互惠是指雙方不考慮對方支付的標的物價值的壹種互惠。有人認為這種互惠類似於兩個禮物,但這兩個禮物是互為前提或條件的。價值對等是指雙方基於標的物的價值進行財產交換和財產權轉移的壹種對等。這種互惠的特點是雙方交換兩個價值相同的東西。有人認為這種互惠類似於兩筆交易,價格互相抵消。實際上,它不同於兩個獨立的不以商品交換商品而進行的價格互相抵消的交易,也不同於以支付價格代替商品的交易。

補充貨幣互惠是指壹方將貨幣以外的財產權轉讓給另壹方,另壹方除轉讓貨幣以外的財產權外,還應支付壹定的貨幣,以彌補所交換的兩物之間差額的互惠性的約定。它不同於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買賣,而是可以實物支付壹定的價款。

各國法律壹般規定除價格外允許買賣,因此互惠效力的內容如下:

1.受贈人負有相互轉移財產的義務,同時由於是雙務合同,所以關於同時履行抗辯、危險轉移和計息的規定或學說也適用於互惠。

2.接受者對交付財產的缺陷負有共同責任。

3.在補充資金的對等性方面,補充資金部分準用買賣價款、其履行及履行地點的規定,如無異議,應解釋為與交付財產相同;當妳可以要求降低缺陷的價格時,妳應該首先從追加的錢中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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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2:

我國《合同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易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互惠合同是雙方達成的交換非金錢財產的協議。在互惠合同中,雙方交換貨物,任何壹方都必須向對方提供交付的貨物,並接受對方的貨物。

互惠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易貨合同;(二)財產轉讓合同;(3)同等報酬和雙重服務合同。

互惠合同的主體是簽訂互惠合同和交換財產的當事人。互惠合同的主體與買賣合同的主體壹樣,應當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享有對標的物的處分權,二者應當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互惠合同的對象是雙方之間的財產交換。這些財產主要是指貨幣以外的實物,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可以是壹個物種,也可以是壹個具體的東西。無形財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不作為互惠合同的客體。互惠合同的客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是國家允許自由流通和交易的物品。

互惠合同的內容是指互惠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互惠合同的任何壹方既是買方又是賣方,其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行向對方交付貨物的義務,同時享有接受對方交付貨物的權利。

從上述互惠合同的法律特征、主體、客體和內容來看,易貨合同實際上是壹種特殊形式的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是買賣雙方。因此,在互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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