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飾、安裝、繪圖、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等活動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收入,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的收入。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個人中獎、中獎、中獎等偶然所得。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票面金額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