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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是不是壹律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地名如果有其他含義可以註冊。

參考《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例如,“鳳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稱含義外,還有傳說中的“百鳥之王”的含義,因此可以註冊為商標使用。

又如,“景德鎮”本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但是作為證明商標“景德鎮瓷器”的組成部分,可以被核準註冊。

擴展資料:

除了地名擁有其他含義可以註冊為商標,和已經註冊使用的地名商標,這兩種情況外,現在和人們最密切相關的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這種情況下的商標註冊問題。我國《商標法》中就此部分專門做出了地理標誌的定義及含有地理標誌的商標註冊和使用管理規定。

按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其中,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因此,在實踐中,含有地名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能否獲準註冊,主要是根據其是否含有地理標誌,以及其地理標誌的真實性來具體審查的。

以集體商標為例,如果申請的是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那麽就需要同時符合商標法中地理標誌的相關規定和集體商標申請中的相關規定,兩者都是審查的對象。

如果申請的是非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那麽只需要符合集體商標申請的相關規定,而不必考慮是否包含了作為商標註冊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情況。

人民法院報-我國縣級以上地名其他含義較弱時不得作為商標

百度百科-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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