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人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算能力匯聚融合,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了電子商務等大量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交、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需求。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電子商務活動是為了“隱形”壹些商品在網絡環境下的流通。
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談判、簽訂合同、訂購商品以及最終獲得商品的商務活動,引起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問題。主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專利問題、域名問題和商標問題。在網絡傳播的電子商務中,已經涉及到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造成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出現了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如商標及其商業標誌的保護、商譽的保護、商業化形象的保護等。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巨大影響。
與傳統商務活動壹樣,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中國現有的電子信息和商業貿易法律法規並沒有涵蓋電子商務中的所有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善的立法給商業貿易制造了障礙。人們既不能準確把握以非傳統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效力,也不能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互聯網版權保護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確保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擁有控制權。在傳統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和播放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面臨著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互聯網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播放、表演、展出、拍攝,均構成直接侵犯著作權。此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因其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以及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其計算機系統的自動復制而產生的侵權責任仍在爭論範圍內,需要在法律條文中進壹步明確。
(2)間接侵權主要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和互聯網所有者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關於網絡間接侵權責任的問題,服務商應該承擔的責任大小也在研究中。
3.1.2互聯網上的專利保護
網絡技術也給專利領域帶來了很多問題。比如計算機軟件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對象;互聯網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提出了挑戰。此外,電子申請專利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等。,都是網絡環境下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
許多國家的法律在利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程序時采取了壹些靈活的做法,並吸收了壹些專利保護的內容。然而,不同的國家對是否直接在計算機程序上申請專利有不同的態度。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附錄,要申請專利的東西是這樣描述的:“任何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只要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就可以在任何技術領域申請專利。”顯然,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法律手段已經成為壹種趨勢。
目前知識產權理論界有很多人認為,應該把專利和版權兩個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對軟件的真正保護。
(2)互聯網對專利法的影響
專利法壹般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必備要素之壹。傳統的專利法沒有規定在互聯網上公開發明創造應該采用什麽原則。因此,在廣泛開放的互聯網上發表的發明是否仍然新穎,是壹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3)電子專利申請。
3.1.3互聯網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為了方便計算機聯網和在線交流。然而,由於它易於記憶和使用,它已被廣泛用作商業標誌。商業機構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因此,商家盡力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象征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始消費者並擴大在線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具有越來越多的商業價值,但卻缺乏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的必要聯系和溝通。因此,當務之急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二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辦法是對域名進行“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該考慮賦予其知識產權地位和法律保護。這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也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成熟,電子數據交換逐漸成為21世紀主要的經濟貿易方式。雖然中國電子商務的貿易額不到美國的十分之壹,但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相當快。在這個虛擬世界中,和現實世界壹樣,也存在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也成為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影響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為了方便計算機互聯網與互聯網之間的交流。然而,它作為壹個商業符號被廣泛使用,因為它很容易記住。商業機構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並盡力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象征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始消費者,擴大在線市場的知名度。商業機構的域名也被廣泛應用於廣告中,作為該商業機構在互聯網上占據壹席之地的標誌。
因此,單個制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註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域名的唯壹性。因此,壹些別有用心的人想出了將他人的馳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誌註冊為域名,並將這些域名高價出售給其知識產權所有人的餿主意。
在某些情況下,域名的註冊人並沒有搶註的意圖,而是出於自己的原因使用了壹個域名,而該域名與他人用英文字母表示的註冊商標或商標偶然相同或近似,即該域名對互聯網上電子商務發展的危害性不亞於罪犯。這種行為在美國、英國等國家都受到了法律的懲罰。那些註冊了幾十個或幾百個他人馳名商標或商號的域名搶註者,被強制要求將搶註者的域名歸還給知識產權所有者。
後者純粹是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要解決爭議,首先要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制定域名與註冊商標關系的法律規則。這樣,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了。目前,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域名。這種“不可能”的狀態會阻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壹步發展。
3.2.2版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和網絡傳播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改變了網絡環境下作品的主客體,信息網絡作品、多媒體作品以及工具產生的衍生作品的存在給作品的分類帶來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二是難以界定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邊界。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經濟利益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得營利與非營利難以劃清界限。
第三,用戶合法權益保護受到影響。在網絡環境下,存在用戶被動獲取作品的條件和環境,這極有可能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人的利益,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應用的進步而調整,並不斷加大調整力度。
3.2.3電子商務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互聯網交易的商品,還包括交易過程中創新的交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中的商品種類越來越多,貿易技巧層出不窮。僅靠著作權法很難有效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方方面面。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索,尋找新的保護方法。
(1)專利保護。
創新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公布其技術成果並獲得專利法的保護,是創新者享受專利壟斷、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壹旦取得了技術成果的獨占權,使用的時間越長、範圍越廣,其價值就越高(在新的替代技術出現之前,其價值可以無限積累),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外,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獲得極其豐厚的利潤。
(2)商業秘密的保護。
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後,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如計算機軟件、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核算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和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的價值,表現為其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企業往往會采取各種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有些企業為了省錢或者了解對手的情況,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手的商業秘密。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商業秘密權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中國必須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利益損失。
5.1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提高全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從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來看,雖然電子商務涉及的領域和形式很多,但行業和地區差異很大,企業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統壹。因此,我國政府應適當開展必要的電子商務示範工程,重視試點,強調宣傳引導,在試點的基礎上取得經驗,逐步推廣,在宣傳的基礎上普及電子商務基礎知識,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吸引更多的企業或消費者加入電子商務行列,引導他們有效積累和保護知識產權。
5.2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範電子商務網絡平臺。
電子商務作為壹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的。這種開放的網絡平臺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而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因此,電子商務平臺的標準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範電子商務的網絡平臺,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類似於IBM“密鑰容器”的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加密技術、防火墻技術和軟硬件技術產品,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緊密合作,探索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特色域名體系。
只有立足國情,修改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才能有效保護域名權。目前,還沒有壹個國家頒布專門的域名保護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和國際上的壹些通行做法,對與域名權利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利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修訂中國《著作權法》,充分考慮電子商務下國際版權保護的新要求。
我國現有著作權法普遍陳舊,甚至對網絡信息著作權保護的描述也比較模糊,容易導致侵權糾紛和審判結果的隨意性,無法滿足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的需要。中國《著作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和“著作權保護期”的現有規定需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並充分考慮電子商務中國際著作權保護的新要求,進行修改或增加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