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簡述國際商務慣例的特點。
答:(1)它的確立,並非基於國家的立法或國家間的締約;
(2)它對於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約束力來源於當事人各方的***同協議和自願選擇。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於某壹項現成的國際商務慣例,只要各方合意議定,就既可以全盤采用,也可能有所增刪。
(4)國際商務慣例對於特定當事人的約束力,往往必須借助於國家的主權或其他強制權。
32.簡述對有約必守原則的限制。
(1)合同或條約必須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
33.簡述國際法院在處理國際經濟爭端方面的職能存在的局限性。
(1)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
(2)由於國際法院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司法機關,其管轄需以爭端當事國的自願、協定或聲明為前提。
四、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34.試述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及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壹)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內法措施:包括壹般法律措施和特別法律措施。
(1)壹般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強化對跨國交易活動的稅務審查,實行評估所得或核定利潤方式征稅等。
(2)特別法律措施包括:
①防止跨國聯屬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稅的法律措施。
各國在其轉移定價稅制中壹般采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收入收費分配進行相應的調整。
②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A、通過法律禁止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 B、禁止非正常的利潤轉移;
C、取消境內股東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納稅待遇,以打擊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積累利潤的積極性。
③防止資本弱化的法律措施。
壹些國家通過特別的稅收立法和稅務征管規定,或者運用正常交易原則,限制股東對公司的過多貸款融資安排,或者將以貸款融資掩蓋股份融資情況下公司副給貸款股東的利息視為股息,禁止從公司應稅所得列支扣除。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率必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上有關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稅收規定,運用正常交易原則,對關聯企業間的弱化投資安排進行必要調整,並據以征稅。
(二)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的國際合作
(1)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壹般分為例行的交換、經請求的特別交換、壹方主動交換。近年有些國家還約定,對跨國納稅人在彼此境內的活動進行同時稅務檢查,或允許對方的稅務代表入境進行稅務檢查等。
(2)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套用協定條款。各國稅收協定中的反套用協定措施主要是確定判斷不使用協定待遇的傳輸公司的標準和方法,這些標準和方法有:
1、透視法,即判斷壹個公司是否適用協定優惠待遇,不再僅根據該公司是否締約國居民,還要進壹步分析控制或擁有該公司的股東是否也是締約國居民;
2、排除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優惠,不適用締約國壹方某些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公司;
3、渠道法,是防止第三國居民利用踏腳石式傳輸公司套用稅收協定,即締約國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第三國居民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不得超過其總收入的壹定比例,超過限定比例的的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協定的優惠待遇;
4、征稅法,即在稅收協定中規定,納稅人享受協定對某些種類所得的減免稅優惠,必須以這類所得在納稅人的居住國被征稅為前提條件。
(3)在稅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協助。主要包括壹國的稅務機關接受另壹國稅務機關的委托,代為執行某些征稅行為。經合組織於2003年公布修訂後的稅收協定範本在第27條專門規定了稅款征收方面的行政協助制度。另外,經合組織理事會於1988年1月通過了《關於稅務行政協助的協定》,於斯特拉斯堡開放供成員國簽字,規定了有關文書送達和稅款征收的國際合作內容。
35.如何評價《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所確立的MIGA機制。
0604
壹、簡答題 (本大題***3小題,每小題5分,***15分)
1. 簡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
答:(1)外國投資範圍(或答“投資”定義也對); (2)外資準入; (3)外資待遇; (4)外資利潤匯出;
(5)締約方的代位權(或答“代位”也對); (6)征收的條件及補償標準; (7)投資爭端的解決。
2. 簡述GATS法律體系的構成。
答:(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員關於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
(4)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
3. 簡述東道國對跨國銀行準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國對跨國銀行實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準入管制主要有四個方面:
(1)對進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處等;
(2)對進入條件的限制,如資信要求、審慎條件要求、資本金要求等;
(3)對進入實行對等原則,以該外國準許本國銀行進入為前提條件;
(4)對進入的公***利益保留,跨國銀行的進入必須符合本國的公***利益。
二、論述題 (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1.如何理解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
答:當限制性商業慣例或限制性貿易做法被具體地訂入國際技術許可合同,有關條款就被稱為限制性條款。
(1)關於哪些約定屬於限制性條款,各國立法不同。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下列行為或條款:
①搭售條款;②限制競爭條款;③限制技術產品的生產或銷售;④限制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後繼續使用許可技術; ⑥限制被許可方改進或發展許可技術;
⑦限制被許可方的商標使用以及廣告宣傳等商業行為; ⑧限制被許可方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
⑨限制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的技術人員範圍及技術使用範圍;
⑩限制被許可方就許可技術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2)國際技術許可活動中出現的限制性做法壹般體現為:技術的供方依據其擁有的技術專有之壟斷地位,對技術受方的相關經營活動實施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在於限制對方的技術或市場競爭力以維護其技術或市場競爭優勢,或帶動其他商業的銷售或過時技術的出口。
(4)其實質性後果是導致對自由貿易的限制。
2.試述協調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常設機構原則”。
答:(1)常設機構原則的概念:指雙重征稅協定的締約國壹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利潤除外。
(2)常設機構原則的作用:將跨國營業所得來源地國的征稅權限定在設有常設機構的條件下和局限在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內。
(3)常設機構原則的例外:不適用於對從事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企業營業利潤的征稅,這些通常由企業居住國獨占征稅。
(4)常設機構的概念和範圍: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壹國企業在另壹國承包建築安裝工程也構成常設機構。未通過固定場所但通過營業代理人開展業務,仍可能構成常設機構。
(5)可歸屬於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的確定:采用了“引力原則”和“有實際聯系原則”。
(6)應稅所得額的核定:采用“獨立企業原則”和“費用扣除與合理分攤原則”。
三、案例分析題 (本大題15分)
1.2004年5月8日,壹中國公司與壹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11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麽?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為什麽?
答: FCA“貨交承運人”。風險自韓國公司將該物交付承運人時轉移到中國公司。因為在FCA價格條件下,自賣方根據規定交貨時,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
(2)中國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為什麽?
答:不能。因FCA價格條件下,合同規定的交貨期是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的日期,而非買方實際收到貨物的日期。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為什麽?
答:不能。若收取多交貨物須按合同價格支付價款。
(4)若其中有1.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采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為什麽?
答:應采取貨物保全措施(答“寄存”也對)。根據《公約》規定,若買方打算退貨,則有義務保全貨物,因采取保全措施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賣方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麽?
答:中國公司可以請求韓國法院承認並強制執行中國仲裁機構的裁決,有關法律依據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答《紐約公約》也對)。
0507
三、簡答題(本大題***3小題,每小題5分,***15分)
31.簡述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P84
答: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大體可歸納為壹下五個基本方面:
(1)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壹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幹涉(總體現)
(2)各國對境內壹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3)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4)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5)各國對世界性貿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32.簡述TRIPs協議的主要特點。
答:(1)它采納了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又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待遇”原則。
(2)它規定了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3)它特別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包括成員方有義務根據國內法提供必要的程序與補救,還規定了邊境措施制度等。
(4)它規定了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實施Trips的不同時間表。
33.簡述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P579
答: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是有關國家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在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上發生重疊沖突的結果。這種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
(1)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2)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3)兩個國家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四、論述題(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34.論國際技術貿易和國際貨物貿易的區別。
答:(1)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是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使用權。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往往是某種特定的、無形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使用權。而國際貨物貿易的標的則是買賣的貨物,壹般具有壹定體積,占有壹定空間,人們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們的存在。
(2)國際技術貿易的技術受讓方所取得的只是技術知識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壹項技術被轉讓之後,技術受讓方、技術所有人均有權使用該技術,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術。因此,在國際技術轉讓中,除非雙方約定壹次性買斷或賣斷技術,受讓方壹般只能在約定的範圍內享有技術的使用權,而無權將此項技術擅自轉讓或贈送給任何第三方。對於國際貨物貿易而言,貨物壹旦被轉讓,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權,而受讓方則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他可以自由處理該產品,包括使用、轉售、贈送或出租該產品。
(3)國際技術貿易是壹種長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過程很復雜。國際技術貿易的交易過程復雜,壹般而言,技術轉讓貿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長。而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貨物和收取貨款,而買方只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貨物和交付貨款,合同即告履行完畢,這個過程較短。
(4)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適用的法律不同。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制定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對國際技術貿易的管理。國際技術貿易除了適用民法、合同法的規定之外,還應該遵守工業產權法,技術轉讓法等有關規定,以及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技術貿易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而國家貨物貿易則主要適用民法、合同法、買賣法(或外貿法),該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有關規定,以及在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大量的慣例。
35.試述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主要特征。
答:發展中國家基本上處於資本輸入國的地位,因此在外資立法上的特征表現為:
(1)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為吸引外資而頒布專門的外國投資法典或系列性的專門法規。而發達國家壹般不對外國投資進行系列性的特別規定。
(2)發展中國家的外資立法在對外資進行限制、監督的同時,往往給予外資優於內資的種種特惠待遇。這在發達國家的外資立法中是少有的。
(3)發展中國家晚近外資立法的發展趨勢是逐步放寬限制,給予外資更多的保護和優惠。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1小題,每小題15分,***15分)
36.甲國A公司2004年1月10日致電乙國B公司:“長期求購汽車配件,請按本公司提供的樣品生產10000件,每件FCA 500美元。該批貨物請於2004年4月10日至20日交貨。”2004年1月20日A公司收B公司電:“接受妳方來電,因生產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貨。”2004年1月26日,B公司收A公司電:“請貴公司按妳方所述日期交貨為盼。”B公司未能按時交貨,A公司為此給予其20天寬限期。2004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該批貨物。A公司將裝有該配件的汽車上市銷售後,2004年9月甲國C公司起訴控告A公司生產的汽車上所用上述配件侵犯專利權和商標權,並要求賠償。A公司認為該配件系乙國B公司生產,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責任。上述甲、乙兩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成員國。
(1)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什麽時候成立的,為什麽?
答:合同成立於1月26號。B公司電:“接受妳方來電,因生產能力所限,2004年4月25日至30日方能交貨。這構成實質修改,為反要約。 A公司電:“請貴公司按妳方所述日期交貨為盼。”為承諾。
(2)B公司不按時交貨,A公司能否立即宣告合同無效,為什麽?A公司能否行使其他權利?
答:不按時交貨不能立即宣告合同無效。只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合同有效無效不是雙方宣告的,而是由法院宣告。如果B公司不按時交貨,在A公司給予寬限期後仍不能,則B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權,和損害賠償權。
(3)C公司提出侵犯工業產權訴訟請求,A公司和B公司誰應承擔責任?為什麽?
答:這個是憑樣品買賣,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被人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分擔,則對C公司而言,雙方都負責任,然後二者之間再進行分配責任。
0504
壹、簡答題 (本大題***3小題,每小題5分,***15分)
1.簡述跟單托收的概念及種類。 (5分)
答:托收是由賣方(出口方)根據發票金額以買方(進口方)為受票人開出匯票,委托銀行代向買方收取貨款的壹種支付方式。如果有關貨運單據須連同匯票壹起交銀行托收,這種托收就是跟單托收。依交單條件不同,跟單托收分為付款交單托收和承兌交單托收。其中,付款交單托收又分為即期付款交單托收和遠期付款交單托收。
2.簡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率安排方面的壹般義務。 (5分)
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之壹是促進成員國匯率的穩定。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以下稱《基金協定》)的規定,成員國在匯率安排方面承擔以下壹般義務:
(1)盡量以自己的經濟和金融政策來達到促進有秩序的經濟增長這個目標,既有合理的價格穩定,又適當照顧自身的狀況。
(2)努力通過創造有秩序的基本經濟和金融條件和不會產生反常混亂的貨幣制度以促進穩定。
(3)避免以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妨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取得對其他成員國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4)奉行與《基金協定》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保證不相矛盾的外匯政策。
3.簡述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5分)
答: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來減輕或規避其就跨國征稅對象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 (1)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 (2)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 (3)資本弱化。 (4)套用稅收協定(也即“濫用稅收協定”)。
二、論述題 (本大題***2小題,每小題15分,***30分)
1.試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的補救方法。 (15分)
答:(1)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壹是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合同規定,構成根本違約;二是買方能夠按實際收到的貨物原狀歸還原交付的貨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約》的時間要求。
(3)要求賣方對貨物進行修理。如果對貨物進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可要求賣方對貨物進行修理。買方必須在《公約》規定時間內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無效。必須符合壹個條件:賣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5)減低價格。不論價款是否已付,只要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就可要求減價,減價按實際交付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6)請求損害賠償。無論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響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2.比較MIGA(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體制與發達國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差異 (15分)
答:二者均為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投資保險制度。MIGA體制源於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但又高於後者。
(1)二者的承保機構不同:MIGA的承保機構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後者的承保機構是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或國家指定的專業公司。
(2)二者對投資者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的投資者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註冊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壹個或多個成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該法人必須在商業基礎上運營。後者要求投資者與承保機構所屬國有相當密切的聯系。
(3)二者對投資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資必須在投保申請註冊之後開始執行新的投資,有關投資必須具備經濟合理性,能夠給東道國帶來良好效益,符合東道國的法律和條例,與東道國發展目標和重點相壹致,在東道國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護。後者則要求投資必須是東道國明確表示同意接納的投資。
(4)二者對東道國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跨國投資流向的東道國必須是發展中會員國,並要求東道國在投資環境方面能夠給承保投資以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護。後者則要求投資所流向的國家必須符合其規定的條件,且通常要求有雙邊投資協定。
三、案例分析題 (本大題15分)
1.美國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壹份獨占許可合同。依據該合同,A公司許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開發並使用多年且未對外公開的快餐烹制技術(核心是制作炸雞塊和漢堡包的配方),並準許B公司免費使用其商標和商號;B公司在合同簽訂後的30天內支付A公司10萬美元,並且以後每月支付A公司其銷售額的5%作為技術轉讓費。B公司的快餐店開業後的頭6個月生意興隆。不久,B公司發現S市陸續開張4家與其類似的快餐店,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標、商號,但它們所提供的食物與B公司提供的幾乎完全壹樣,都以炸雞塊和漢堡包為主要經營品種。由於這些快餐店的價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銷售額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責其提供的技術無新穎性和獨創性,並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1)A公司轉讓的技術是專利技術還是專有技術?為什麽?
答: A公司轉讓的技術是專有技術。專有技術是指壹種在長期生產實踐中形成的,為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從未向社會公開過,可轉讓但沒有取得專利權保護的專門技術知識和經驗,可以包括以壹項或幾項特定的配方、工藝流程或產品設計方案為主的技術知識。本案A公司轉讓給B公司的配方就是壹種專有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因為專利技術是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的公開技術,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備這壹特點。
(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從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公司是否違反了B公司在S市獨占使用許可技術的義務?為什麽?
答:A公司不違反B公司在S市獨占地使用其所轉讓技術的義務。A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的是專有技術,專有技術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實上的獨占權的技術和經驗,其他人只要合法地獲得這種技術,法律並不禁止他們使用與專有技術權利人(所有人)同樣的技術。本案的許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從其他人處合法獲得這種技術。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從A公司獲得技術許可,但沒有使用A公司的商標和商號,A公司是否違反了其與B公司約定的義務?為什麽?
答:A公司違反了其與B公司約定的義務。A公司、B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是獨占許可合同,即在壹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只有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使用權。許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許可第三方使用許可的技術。A公司承擔的是專有技術的獨占許可義務。這壹義務與商標、商號無關。因而無論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壹商標、商號,A公司都違反了獨占許可義務。
(4)B公司能否以許可技術無新穎性和獨創性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為什麽?
答:不能。B公司獲得許可的是專有技術,不以新穎性和獨創性為構成要件,而以沒有公開並具有商業價值為構成要件
0404
壹、簡答題 (本大題***3小題,每小題5分,***15分)
1.簡述國際技術轉讓的基本方式 (5分)
答:國際技術轉讓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壹種是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主要是指國家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間以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的方式而進行的技術轉讓。具有無償性特點。壹種是商業性的技術轉讓。即通常所說的國際技術貿易。具有有償性特點。具體又有兩種主要方式:壹是技術貿易;二是技術投資。
2.述特別提款權的概念和特點。 (5分)
答:特別提款權是基金組織按各成員國認繳份額的比例分配的壹種使用資金的權利,它是成員國在基金組織賬戶上壹種用數字表示的人為資產。其特點有:(1)成員國分得特別提款權後,無須再向基金組織繳交任何其他資金;(2)成員國在需要時,可以無條件地使用特別提款權;(3)特別提款權歸成員國長期所有。
3.我國仲裁立法如何體現仲裁和調解相結合的特點? (5分)
答:我國《仲裁法》體現了仲裁和調解相結合的特點,表現在:(1)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2)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做出裁決;(3)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4)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