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人格權?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的物質必需品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
2.物理權利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完整性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不壹定要造成對生命健康的損害。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4.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改變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壹種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名稱的命名、使用、變更,以及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5.姓名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確立的特定標誌。法人名稱應當反映其業務性質、經營活動和隸屬關系。
6.肖像權
肖像是指對公民身體的外在表征,通過傳統藝術和現代科學,如雕塑、攝影、肖像等,客觀再現人體的外在表征。肖像反映了肖像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離不開特定人的個性。因此,肖像權是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利益,排除他人侵犯的人身權,是以公民的形象和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7.名譽權
聲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聲譽、商譽、資格和成就的評價和總結。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其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
8.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不公開或不讓他人知道其個人秘密的權利。
9.信用權
社會對民事主體經濟能力的相應信任和評價,以及維護和保持人格的權利。作為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得侵犯這壹權利。
(2)什麽是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據壹定的行為或關系而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各種身份權時,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身份權主要包括:配偶權、親權、親權(監護權)、榮譽權以及知識產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中的身份權。).
什麽情況下妳的人身權利被侵犯過?
1,暴力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
行政機關采取的暴力形式多種多樣。無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權履行職責,也無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目的如何,受害人都有權就暴力行為造成的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請求賠償。
2、非法使用武器、警械、警械
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人民警察和武警部隊。武器和警械的使用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根據相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罪犯、巡邏、處置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者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警械的條件,使用的時間、種類和方式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壹定審批程序時,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非法使用武器和警用裝備有多種形式。
比如,在不該使用的時候使用武器和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的程度與被管理人的行為不對應;武器警械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寶審批程序等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壹個總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除《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列行為以外,對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損害的行為。
擴展的數據法應當以行為人的過錯或者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或者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以下是幾種類型的插補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壹種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場合,推定行為人是借用了損害事實本身,並據此確定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的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時,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