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需要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主要指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顯著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
3、商標合法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誌。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標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4.對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堅持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禁止搶註商標原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申請商標註冊的條件:
《商標法》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商品生產或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照或有關上級部門批準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和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都可以通過本所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根據不同商標類型的法律法規的註冊和管理辦法,各類型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範圍和條件為:
1、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
(1)根據《商標法》 第四條 、 第五條 的規定,國內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
(2)其中須具備的條件為:
自然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註:允許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是本《商標法》第二次修改的壹項重要增補內容)。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同時必須具備我國 《民法通則》第37條 所規定的下列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組織 ——是指合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①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個人合夥;②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性聯營企業;③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④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⑤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⑥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⑧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壹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成立,法律認可的組織;二必須具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即有能夠保證該組織正常活動的機構;三必須具有壹定的財產,即必須具有能夠單獨支配的、與其規模和活動的內容和範圍相適應的財產;四不具有法人資格。例如: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村民委員會,非正規勞動就業組織,行業協會、工會組織、宗教組織等等。
註 :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如果是以當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的,按外國申請人方法辦理。國內外的聯絡處、辦事處均不可以作為申請人。
(3)***同申請同壹商標問題:
A、根據《商標法》第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主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同壹商標專用權。(註:這是我國根據《商標註冊馬德裏協定》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 的規定,在第二次修訂《商標法》所增加的新內容)。
B、***同申請同壹商標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壹個公司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公司,而其中壹些分公司需要和總公司使用同壹商標的;②總公司下屬的壹些子公司之間或與總公司之間需要使用同壹商標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營公司或者企業之間,要求使用或繼承同壹商標的;④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等自然人家庭成員;⑤生意合作夥伴;⑥自然人與企業合作***同經營的。等等
2、申請集體商標的
(1)根據《商標法》 第三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
“ 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該企業或事業單位應為某壹組織,可以是工業的或商業的團體,也可以是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壹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B、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C、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可以是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的依法登記註冊的批準文件;
D、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E、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F、必須制定所申請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3、申請證明商標的
(1)根據《商標法》 第三條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
“ 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
(2)應具備的條件:
A、該組織必須是依法登記成立的;
B、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C、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D、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4、申請特殊標誌的
(1)根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 的規定,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範圍為:
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和籌備者
(2)應具備的條件:
A、必須是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並擁有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
B、制定準許他人使用該特殊標誌的條件及管理辦法。
如能進壹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