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復印件。
2.租用他人房屋的,應提交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最好是原件。如果樓主不出示原件,可以用復印件,但復印件需要樓主親筆書寫,樓主簽字。
3.此外,還需提供租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4.屬於沒有產權證的回遷房,可以提供租賃協議、店鋪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產權證等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經營場所的,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為加強企業(公司)和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設立(開業)或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時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壹)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證明。
2.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設立(開業)時住所變更為營業用房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應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並取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
三、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營業)登記時,股東(出資人)應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企業(公司)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蓋章或者簽字。
四、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向登記機關承諾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實際未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屬於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
參考:百度百科?營業執照?、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