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法院發現其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轉讓、提取。壹般適用裁定凍結獲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轉讓或處分。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都是在主管機關登記的,著作權壹般不需要登記取得。被執行的知識產權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向登記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如未要求登記主管部門協助執行,該登記主管部門給被執行人辦理轉讓或提取手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於形式。
2、留置證照
如果沒有登記主管部門或者裁定禁止難以限制轉讓的,為防止被執行人擅自轉讓權利。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財產或使用權證照交執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轉讓。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則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取證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時,如若有第三債務人,應禁止第三債務人向被執行人清償、交付或轉移財產權。若無第三在無人存在,則只禁止權利人處分即可。
3、裁定拍賣、變賣
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被裁定禁止轉讓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適用拍賣、變賣措施的,都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出賣其財產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與有形財產的執行中以物抵債壹樣,以知識產權本身抵債也是壹種特殊的變價方式。具體變價應根據財產權的種類、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進行。
對知識產權的執行,變價的方式除了可以對權利本身進行轉讓以外,還可以對其具體權能采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轉讓使用權或以使用權抵債。如同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能很多壹樣,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的許可也是經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權利主體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執行中都可以強制行使。這類似於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只是由人民法院決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由法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程序,直接將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以評估價格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依法繼續清償。如果評估價格超過債權數額,那麽超過部分應返還給被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格不予認同,那麽法院可委托拍賣或變賣,用所得價金來清償債權,超過部分仍應歸還被執行人。對於買受人而言,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確認買受人的權利。買受人持該裁定到有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同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規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從而保證產權的順利、安全轉讓,以利於執行目的的實現。
4、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不適用拍賣、變賣強制執行措施,如稿費、發明報酬等勞動收入,應當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關單位送達扣留、提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稿費或報酬,用以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