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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產品進行“代言”才算是合法代言?請專業人士給我解答吧,萬分感謝!

《食品安全法》已在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6月1日起執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廣告壹旦出現質量問題將負法律責任的條款,雖然僅是短短壹句話,卻引起“兩會”代表委員的廣泛關註,也引發文藝界和法律界關於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的思考。

可以說,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使之前壹直停留在討論階段的明星代言是否負連帶責任的問題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但除了食品行業,近年來頻出的明星代言問題,如葛優代言億霖木業涉嫌非法經營、相聲演員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茶”涉嫌虛假宣傳,最近又爆出知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中國鐵路說唱團團長、法學碩士、國家壹級演員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療褲”其實是壹條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褲子,根本沒有其吹噓的治療作用。

其實名人代言廣告並不是我國獨有的現象,在國外也很普遍。但國外的相關法律較為完善,降低了這類廣告的負面效應。歐美國家的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權威人士,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便是虛假廣告;同時,如果證詞廣告暗示證人比壹般人更有權威,也應有理有據,否則視為違法。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於偽劣產品,那就意味著他本人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本人會向社會公開道歉,會在很長時間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盡管目前我國只是在食品行業立法確定了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但如何將其執行到位,真正起到“殺壹儆百”的作用是大家關註的焦點。

說法壹“連帶責任”是虛假代言引發嚴重負面效應的立法反應

陶成川(省消費者保護協會秘書長):剛剛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中,都已明確提出,明星代言食品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要負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

“食品安全”人命關天,對其管理就是要從嚴。如果明星認為自己不能承擔這壹責任,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有很強的放大作用,壹旦食品有問題,可能造成的危害很嚴重。法律確定“連帶責任”的目的,是希望廣告代言人能承擔壹個謹慎註意的義務。實際上,國外對名人代言廣告有嚴厲的法律約束,代言人在廣告中的言語相當於出庭作證,如果說謊,不僅負有民事責任,還面臨刑事處罰。

名人代言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是社會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我相信,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以維護,消費環境才能得以凈化,名人代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才能根除。

楚建萍(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明星作為自然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1994年頒布的《廣告法》中沒有提及,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確定了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目的顯然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廣告的時候要有社會責任感,要為自己代言的食品質量承擔責任,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食品安全。

由此,在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受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推薦該問題食品的明星個人要求賠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的明星有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同等責任。

李煦燕(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連帶責任,對債權人(權利人)來說,債務人(責任人)好比“壹根繩子上的螞蚱”,相互間有連帶關系,都負有債務承擔責任,無論壹方還是多方承擔責任後,彼此間再進行劃分或追償。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並行的連帶責任與補充的連帶責任。並行的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先後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壹債務人主張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約定,連帶責任壹般指的是並行的連帶責任。

我國《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從不同的角度規定了進行虛假宣傳的社會團體、組織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並沒有將個人列為承擔責任的主體。《食品安全法》首次將承擔責任的主體擴大到了個人,這是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舉措,也是針對近年來部分明星代言產品質量低劣引發嚴重負面效應的立法反應。

說法二明星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如何認定?

楚建萍: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壹個基本條件,是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我國《廣告法》中並沒有對“虛假廣告”的含義作出明確界定。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只是出現在其中的零星條款中,這給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造成了壹定的困難。當消費者提起訴訟要求代言食品廣告的明星承擔連帶責任時,就存在著如何認定廣告虛假的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參照國家工商局在《關於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即“關於虛假廣告,壹般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認定:壹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二是廣告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和服務所能達到的標準、效用、所使用的註冊商標、獲獎情況以及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提供單位等)是否屬實”。

李煦燕:雖然《食品安全法》對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做了非常嚴格具體的規定,但這壹條文如何執行到位仍然令人擔憂。首先,作為產品代言人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不可能像專業的質檢機構、行政機關那樣,對代言的產品進行實質審查,他們的義務只能是在合理的註意範圍內進行形式審查(以個人經歷或體驗進行商品推薦的除外)。只要在廣告制作時,代言人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了所宣傳的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的相關證明,就應該認為已經盡到了註意義務。如果在制作廣告時,生產經營者或廣告經營者故意隱瞞事實甚至偽造產品質量安全證書的,或者廣告播出後,某壹批次或者某幾批次的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則不屬於廣告代言人的過錯。其次,從實際執行層面來看,壹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賠償數額往往是相當大的數字,即使廣告代言人都是富人,基於其個人財產的有限和不確定性,恐怕也難以足額賠償到位。消費者最有可能選擇的承擔責任的主體仍然是生產經營者。

我個人認為,要將這壹法規執行到位,壹是要通過宣傳教育強化代言人的法律和社會責任意識,使他們能夠謹言慎行;二是應當細化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從權利義務相當的法律原則出發,代言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有限度的補充連帶責任,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的責任應當繼續強化;三是要明晰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生產經營者、代言人、廣告經營者來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慎的註意義務,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使消費者的維權道路走得更為順暢。

說法三如何規範其他領域的明星代言?

楚建萍:對已經出現的明星代言藥品、醫療器械等虛假廣告的問題,因其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因而不能適用該法中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對這些領域出現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應通過《廣告法》的修訂來規範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訂之前,針對具體案件應依據明星代言的具體情況並結合現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理。

明星無論是代言食品還是其他產品,都應有壹個謹慎註意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宣傳產品的真實性盡到審查義務,由於自己故意或者過失,沒有盡到審查代言產品的義務,致使所代言產品對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但註意義務到底有多大,明星盡到了註意義務是否仍需承擔責任等,目前法律還缺乏統壹的規定。因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作出進壹步的規定,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以統壹司法適用的標準。

李煦燕:公民在其他行業產品的虛假廣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參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是壹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基於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所限和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法律難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會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拒絕裁判。此時,允許法官根據法律原則作相應的解釋以填補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礎在於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公民在其他行業產品的虛假廣告中做代言人,法官類推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是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的。另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只要認定產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內容違法而故意虛假宣傳致消費者損害的,同樣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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