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企業在考慮上市時,還必須考慮企業的管理規範,這關系到企業能否順利上市。很多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因為規模小,內部運作不規範;甚至有些企業存在很多問題,包括產權不清、管理混亂、財務不透明等。這些企業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還需要壹段時間。這些問題是企業能否上市的關鍵,也是券商壓力最大的問題。根據《公司法》和目前正在討論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擬上市企業必須首先進行重組,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非法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先依法改制或者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須在同壹管理下持續經營兩年以上。其次,上市公司要在內部管理、規範運作、財務制度等方面進行整改。
問題2:什麽是侵犯企業經營者的商業秘密?工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加以防範?
商業秘密被勞動者泄露的風險?
楊律師: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什麽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措施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造工藝、制造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來源信息、產銷策略、招標中的標底和招標內容、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擬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已申請但尚未公開的專利技術方案等。
中小企業應當認識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意義,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保護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不僅可以事先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也是司法機關在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判定企業的商業秘密能否得到法律救濟的關鍵證據。企業只有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商業信息才能成為商業秘密法的保護對象。有鑒於此,壹方面,中小企業要註意對商業秘密采取物理安全措施,如監控工廠或生產區域;將含有商業秘密的生產過程放在保密區域;確定專人管理秘密原材料和模具;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責任制、文件借閱制度和文件復印制度,並對文件采取可靠的銷毀方法;加強計算機安全措施,建立全面具體的計算機使用記錄,對數據和軟件進行加密,使用防病毒軟硬件,對計算機外部通信線路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另壹方面,也要加強對人員的管理措施,如對外籍人員的常駐、參觀、訪問等活動進行嚴格管理,防止商業間諜活動;在內部加強對員工的加密教育,限定知識範圍,減少員工疏忽泄露和惡意出售商業秘密的可能性。針對當前壹些涉密人員特別是科技人員的流動導致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嚴重泄露的情況,中小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合同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比如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法律規定,我們可以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保守商業秘密,在合同的基礎上約束企業員工和流動員工。
問題三:企業在處理與員工的勞動爭議時,有哪些法律權利和義務?招聘和辭退員工時有哪些照片?
海關的法律規定?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楊律師: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以及壹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企業在與員工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簽訂保密合同,明確約定保密義務;企業辭退員工,應當依法進行,並註意收集和保留員工違規證據;企業擬辭退員工時,應盡量在合同期滿時辭退,以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離職後可能與企業形成競爭關系的掌握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企業可以考慮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合同,但應給予適當補償。
問題4:什麽是不正當競爭?參與不正當競爭的人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楊律師: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很多種,包括: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商業詆毀,侵犯商業秘密等。
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被侵權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國家監察、檢察部門還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五:企業經營者在合法經營過程中,遇到政府部門的行政幹預,應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楊律師: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違法或者執法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經營者有權向上壹級政府機關申訴或者申請復議,並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糾正錯誤行為,賠償經營者因錯誤行政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問題6:目前很多行業和企業都在做外貿。企業經營者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需要特別註意哪些法律問題?
楊律師:1。如果買方提供的信用證與合同不符,賣方應及時要求買方修改。根據國際慣例,賣方在收到與合同不符的信用證後,有權要求買方立即修改信用證。如果買方未能修改信用證或延遲信用證,將構成違約,賣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提出索賠。另壹方面,如果賣方未能及時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要求,將被視為合同違約修改信用證。
2.在跟單信用證的支付條款下,應選擇CIF或CFR條款。如果選擇FOB條款,必須規定賣方代表買方租船訂艙。否則,對於賣方來說,只有買方願意履行合同,信用證才有用。因為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負責租船或訂艙,提單是必須提交的單據。如果買方當時不派船,就無法取得單據,沒有單據就無法議付貨款。
3.當買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119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7條和第88條的規定,賣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將貨物轉售或者運回以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主張權利。
第四,賣方要警惕買方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進行欺詐,將銀行擔保的銀行信用變為商業信用,增加賣方承擔的風險。如:FOB對於價格條件;在信用證中插入信托收據條款,允許進口商先憑匯票提貨,檢驗合格後,進口商將檢驗證書提交銀行付款;信用證內容矛盾,如禁止分批裝運,規定每批交貨時間;進口商必須承兌匯票等等。
五、買方應註意索賠的有效性,防止外商對索賠的有效性提出不合理的意見,以掩蓋貨物的質量問題。否則,合同的質量條款設置得再好,索賠的有效期也是不合理的,質量條款也就成了壹句空話。
6.壹旦買方發現賣方交付的壹項或多項貨物存在瑕疵或賣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構成嚴重違約,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援引“欺詐例外”原則向法院申請止付令,禁止賣方繼續獲得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7.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作為托運人或收貨人,在運輸合同中應謹慎使用“壹拖再拖”條款。該條款意味著壹旦船舶滯留在裝貨港或卸貨港,除合理使用時間外,將開始累計計算滯期費,不排除不可抗力和不可預見的外部原因。該條款是對船東或承運人有利的海上運輸慣例之壹,但對托運人或承運人相當不利。
問題7:工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如何保護產品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楊律師:知識產權的範圍比較廣。除了專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和版權,它還包括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商品名稱、原產地標記和供應標記等等。
企業經營者要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首先要預防。如商業秘密,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對於新的技術和設計,妳應該盡快申請專利;著作權,尤其是計算機軟件,應該是著作權登記;使用的商標應當註冊,必要時可以註冊防禦商標或者聯合商標。另壹方面,在遇到侵權行為時,要采取積極措施維權,可以向行政部門申請對侵權人進行處罰,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可以靈活運用訴前禁令、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等法律措施。
問題8:在現有的市場競爭機制下,為什麽行業企業需要聘請長期法律顧問?
楊律師:在市場競爭機制下,市場變幻莫測,企業處處面臨經營風險。企業不僅要防範市場本身的風險,還要防範法律風險。企業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最根本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糾紛。常年法律顧問的作用,具體來說,從大的方面來看,常年法律顧問可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的可行性、風險預測和對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依據,為企業的穩健發展提供法律意見,分擔企業決策者的經營壓力,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分析各種政策法規和法律環境對企業的利弊,加強企業管理者對國家政策法規發展形勢的了解,從而制定未來的經營計劃,避免決策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保證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收到成效。從小的方面來說,常年法律顧問可以幫助完善企業的相關法律文件,制定規章制度,建立檔案管理,依法監督各部門的運作,規範企業的組織和行為;協助管理各類合同,確定合同類別,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嚴謹性,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協助企業監督合同、協議的履行,提高履約率,增加經濟效益;當企業遇到民事、經濟、刑事或行政糾紛、訴訟和仲裁事項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