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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標權的地域性

法律分析: 地域性,指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受地域範圍的限制。註冊商標專用權僅在商標註冊國享受法律保護,非註冊國沒有保護的義務。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要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專用權並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分別在這些國家進行註冊,或者通過《馬德裏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在協定的成員國申請領土延伸。

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在某單個國家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該國內部獲得保護,其他國家不當然承認其權利。目前在世界範圍內絕大多數國家對於商標權保護采取的都是註冊原則,即必須通過申請商標註冊,獲得註冊之後才可以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商標所有人只能在商標的註冊國享有商標權,在其他國家不享有商標權。如果需要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保護,則必須按照該國法律的規定,在該國申請商標註冊。因此,在我國,如果是用於出口商品的商標,無論是否在本國取得註冊,首先應該及早地將商標在商品的銷售國或地區申請註冊,否則,商標壹旦被他人搶註,我國的出口商品便不能長期穩定的占領國際市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壹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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