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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侵犯肖像權的人?

法律主觀性:

壹、如何起訴侵犯肖像權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壹種手段。為了接受法院審判,當事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壹是原告必須具有法律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要能明確指出對方是誰。

第三,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某項判決,是原告在訴訟中對被告實體權利的請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的理由。

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提起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能夠解決的事項。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各級法院與同級法院在審理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上有嚴格的界限。對於第壹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這是壹般管轄原則,適用於壹般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具備以上條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信息。當事人是個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應予以說明;有代理人的,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原告的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四)法院名稱、起訴年、月、日、檢察官簽名或者蓋章。

二、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犯肖像權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侵犯肖像權承擔責任的首要條件是肖像權的使用。

嚴格來說,肖像權是肖像權人的專屬,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制作其肖像。但在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中,僅僅制作肖像而不使用,壹般不足以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責任。侵犯肖像權使用的肖像包括壹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這種使用不僅包括商業使用,還包括肖像的出版、展示、復制等壹切使用行為。商業用途和非商業用途均可發布、展示或復制。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利,他人使用肖像應當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是違法的,破壞了肖像權的排他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主觀上也是錯誤的。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侵犯肖像權的主觀形態是故意,因為肖像的使用是行為人的壹種自覺行為,他通常不會因為粗心大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的肖像。但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比如,未經授權使用肖像作為虛構人物繪畫,也構成侵權。

(3)因非法原因不受阻礙地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違法原因,使用是合法的。所謂阻卻事由違法,是指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公民自身利益必須制作或者使用的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需要註意的是,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構成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就足夠了,不允許主張以營利為目的是侵犯肖像權的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3.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

嚴格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肖像權。

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針對肖像權的“不當使用”。這種不當使用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可以隨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將這類侵權行為限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和姓名權壹樣,都是專有權。個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什麽目的,復制、傳播、展覽等。公民的肖像權應當得到公民的認可,否則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師來說,就是給別人拍照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現,只有我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為公開發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攝),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公開使用,但也構成侵權,比如影樓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戶的照片。

3.惡意侮辱、醜化他人肖像。

即行為人惡意侮辱、醜化、玷汙、損壞他人肖像或者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毀或倒掛他人照片,此類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且往往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總結壹下,在攝影實踐中,有三種情況往往構成侵犯肖像權:

(1)“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壹種是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營利行為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即用戶主觀上希望通過使用他人肖像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盈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事實。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者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從以上可以清楚地看出,“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要求,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所有者雖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超出肖像所有者許可的範圍、區域和期限使用的。這種情況不需要存在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壹般屬於違約責任。

綜上,起訴侵犯肖像權需要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其訴訟程序與壹般侵權訴訟程序相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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