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存協議的法律性質,及其在商標註冊程序中的作用,是訂立***存協議的基礎。***存協議是當事人為確定相應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受合同法規範。其基本作用有二:壹是明確雙方就商標***存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壹方違約時應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是向商標主管機構或人民法院證明,引證商標權利人同意不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且雙方認為,通過協議的履行,可以明確區分消費群體,以防止誤導消費者現象發生。***存協議的具體條款,應以前述為基礎。邏輯上講,沒有比商標權人更關註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消費群體會不會因申請商標***存而產生混淆。換言之,引證商標權利人承認的事實,應比審查員或法官主觀思維,更具有事實基礎。若審查員或法官不接受引證商標權利人主張的事實,則必須拿出更具有說服力的證據或事實依據。
(二)***存協議基本條款及其功能
1、事實陳述(statement of facts)或“鑒於條款”(whereas clauses)
該類條款常用於國際合同的序言;但在***存協議中更具實用性。因為,它可以開宗明義地表明當事人訂立***存協議的背景。如雙方若系母子公司或合資公司關系,陳述如此事實,應使主管機構或法院了解當事人訂立協議的經濟基礎,進而以此為前提,審視商標***存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出於因歷史原因訂立***存協議,則首先證明爭議當事人在約定條件下,對以往糾紛達成和解的事實。主管機構或法院應盡可能尊重當事人的決定,進而有利於穩定當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2、“不異議”條款
既然當事人訂立***存協議的首要目的,是助力申請商標被批準註冊,那麽有必要明確約定引證商標權利人負有不對申請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的義務。然而,既然合同講的是“對價”關系,則應明確引證商標權利人履行“不異議”義務的前提,是商標申請人嚴格遵守協議各項約定。如若商標申請人沒有履行協議義務,則引證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的處理方式有:
(1)直接在該類條款中約定,如若商標申請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存協議自動解除;進而使***存協議成為合同法中的“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存協議是否繼續有效,不對主管機構或法院審理與申請商標註冊相關的案件,產生實質影響;但引證商標權利人至少可以此為由,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並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引證商標權利人還可以相應證據證明,商標申請人違反約定使用商標,是導致消費者可能產生混淆的重要因素;等等。
(2)或者約定,如果商標申請人違約,則引證商標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此為合同法中的“約定解約權”。壹旦事實條件成就,引證商標權利人可以決定是否單方面解約。從合同法角度講,引證商標權利人可向商標申請人發出解約通知,而***存協議自通知到達商標申請人處時解除。若後者對協議解除有異議,可訴諸人民法院或裁決機構予以確認。無論爭議解決機構如何認定,引證商標權利人都可據此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當然,若糾紛審理機構未支持引證商標權利人的“違約指控”,是否應為異議申請商標承擔違約責任,則需依具體爭議情節而定。
(3)如若當事人未約定上述條款,則在商標申請人違約時,引證商標權利人也可以考慮主張合同法項下“履約抗辯權”,進而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並以此抗辯商標申請人的“違約指控”。從主管機構或法院角度講,盡管無權審理認定引證商標權利人主張的“履約抗辯權”是否成立,但可以就此認定引證商標權利人訂立***存協議後,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的事實;並闡明,至於如此行為是否違反***存協議,不是該程序審理的重點;本委或本庭有權力和責任獨立審查申請商標能否註冊。
3、確定申請商標的條款
援引二者商標並對申請商標加以明確限定,盡可能使二者具有較為明顯的差異(例如下述兩件商標);
並明確約定,商標申請人不得未經引證商標權利人同意,單方面變更申請商標使用形式及範圍。
4、申請商標使用限定
從商業交易地位角度看,壹般多為商標申請人要求引證商標權利人訂立***存協議;因而後者應處於更為有利的談判地位。為此,嚴格限定申請商標的使用方式和範圍,不僅有利於引證商標權利人的商業利益,而且減少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例如,若涉及相同商品類別,引證商標權利人可以要求商標申請人只能在該類別的若幹商品上使用。若後者違反該約定,盡管不壹定構成商標侵權,但應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商標法定使用範圍與當事人約定範圍有別;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對申請商標的包裝裝潢、標識、使用地域、銷售渠道、廣告宣傳等做出約定。而與如此約定相關的,更多涉及違約責任。
5、允許使用條款
該條款約定的主要內容是,雙方同意,如果主管機構沒有基於***存協議允許申請商標註冊,則商標申請人有權在約定地域內使用申請商標。壹旦商標申請人通過使用使其商標為相應消費群體認同,則仍有權基於該***存協議再次申請註冊其商標。如此約定對商標申請人具有特殊商業意義,即在獲得引證商標權利人同意前提下使用申請商標,並可能通過使用使其商標具有可註冊性。當然,引證商標權利人是否同意此類約定,需要雙方協商及如何約定相應條件。
6、壹般條款,如,
(1)協議期限:應視當事人具體考慮而定。例如,從引證商標權利人角度講,可以考慮這樣的措辭,如“若申請商標未被批準註冊,則協議自生效行政決定或法院判決之日自動解除。如果主管機構采信本協議並批準申請商標註冊,則本協議有效期至申請商標失效或被無效之日。”如此約定的主要考慮因素是,既然***存協議涉及申請商標的註冊與使用兩種不同的交易,那麽若前壹個情形發生時,則***存協議亦無存在必要。但如若申請商標被批準註冊,則***存協議效期與商標有效期保持壹致,至少使商標申請人受到合同約束(如使用範圍的約定);且在違約時承擔法律責任,以增強對引證商標權利人的保護。
如果從商標申請人角度講,則可以約定,“本協議有效期至引證商標失效或被無效之日。”這樣即使申請商標未能被核準註冊,商標申請人也可以依據前款中的“允許使用條款”,先行使用申請商標。在通過使用獲得更高顯著性後,再次嘗試申請註冊。此外,在引證商標失效或無效後,商標申請人就可以不再受合同關於使用方式、範圍等的合同約束。
(2)違約責任條款:鑒於***存協議更多涉及對引證商標權利人的保護,因而有必要明確商標申請人的違約責任,包括由此產生的引證商標權利人的單方面解約權、商標申請人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責任、商標申請人是否須停止使用商標;如此等等。
有些特定的***存協議,需要考慮加強對商標申請人的保護,比如商標真正使用人與商標搶註人達成的***存協議。如果商標搶註人的違約成本低於其通過違約可能獲取的“利潤”,則商標搶註人很可能會單方撕毀協議,再度訴諸異議、無效等程序。這類協議應特別註意采取預防措施,例如可規定高額違約金條款等。但***存協議中,引證商標權利人往往處於較強的談判地位。如此,壹般只在***存對價比較豐厚的情況下,才可能達成如此違約金條款。
(3)適用法律條款:在壹方當事人為境外當事人情形下尤為重要。合同準據法適用於對合同條款的解釋,以及對當事人履行合同行為的判斷。既然***存協議旨在用於在華註冊商標的程序,約定適用中國法是適當的。
(4)爭議解決條款:既然涉及合同法律關系,且壹方當事人可能居於境外,選擇仲裁方式十分必要。這不僅因為仲裁員多為各領域專家(包括知識產權領域),而且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16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北京仲裁委員會是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