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集體商標的,應當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二)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6)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對地輿標誌作為集體商標申請的要求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指出,商標法中劃定的地輿標誌,可以依法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集體商標,證實商標註冊和治理辦法》明確劃定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地輿標誌,可以是該地輿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
以上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壹致。
多個葡萄酒地輿標誌構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這些地輿標誌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家的情況下,每個地輿標誌都可以作為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申請以地輿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集團,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輿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以地輿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壹)該地輿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輿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天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
(三)該地輿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此外,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實文件並應當具體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職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視使用該地輿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附送管轄該地輿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分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