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商標註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出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二、辦理途徑申請商標註冊證明有兩條途徑:(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三、辦理步驟(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壹欄中。(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四、申請書件的準備辦理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1、每申請提供1件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1份;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商標註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註意事項:國際註冊證明申請應在國際註冊號碼前加“G”並標明申請出具的類別。五、規費的繳納每件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規費為100元。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證明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六、商標註冊證明的領取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壹般在三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明,並郵寄給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商標註冊證明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七、特別聲明(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二)以上內容於2006年7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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